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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英语:Analysis)是在头脑中把事物或对象由整体分解成各个部分或属性。一路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当前公安民警违纪违法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前公安民警违纪违法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一篇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主力军,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前沿阵地,少数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软环境,还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近年来,涉及公安机关的举报件,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举报中占相当比例。如何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有效遏制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已成为摆在纪检监察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20-年以来被举报的公安民警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20-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收到举报311件,涉及公安民警的举报42件,其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5件、贪污贿赂4件、失职渎职31件、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2件。通过调查,失实31件,给予通报批评2件,其他处理5件,转立案4件。立案查处的4件案件,其中失职3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1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人,涉及副科级干部2人。

  二、被举报的公安民警违纪违法案件特点

  (一)群众举报数量大,但真正违纪违法的案件少。所收到的42件举报中,失实的31件,工作处理不当但未构成违纪的5件,轻微违纪的2件,仅有4件被立案查处。

  (二)违纪民警中的中层干部居多。在给予党政纪处分的5名违法违纪民警中,4人为中层干部,另1人是普通民1警。违纪原因在于未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如所查处4件案件中3件为失职案件,3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三)基层所队民警违纪问题突出。在查处的全部违法违纪案件中,全部发生在基层派出所,一线执法民警始终是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发群体。

  三、公安民警违纪违法的原因分析

  (一)处理问题不及时,与群众沟通不到位。被查明失实和工作处理不当但未构成违纪的36件举报中,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公安机关处理问题不及时或者未及时与群众沟通,导致群众产生误解。比如曾某某反映其丈夫和儿子被恶势力殴打,向大井派出所报案后未得到处理。经查,大井派出所接警后成立了专案组开展调查,但因调查工作进展缓慢导致曾某某举报。又比如杨某某反映与周某某发生纠纷扭打后,四面山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未处理,也未调查。经查,四面山镇派出所已于当天立案调查,只是鉴于该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将征求双方意见待双方伤愈后,适时开展调解,但因没与杨某某作好必要的沟通,导致杨某某认为派出所不作为。

  (二)放松学习,无视政策纪律强硬规定。有的民警对平时不爱学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对纪律条规从不放在心上。比如,所查处的五矿镇派出所所长陈某私驾公车案件。领导干部自驾私驾公车问题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省市县各级都三番屡次作出过严格不准的明纪规定。陈某却视而不见、视而不听、视而不遵,私自驾驶警车到兴文赴宴,最终撞伤行人。

  (三)执法理念发生偏差。有的民警带着“不以为然”的从众心理,“不关痛痒”的漠视心理,在执法活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比如所查处的大妙乡派出所所长罗某失职案件,20-年上半年,不法分子在该乡派出所附近开设赌场,大妙乡派出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赌博场所不予查处,在查处一间赌场时也不及时取证,导致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裁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当前公安民警违纪违法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二篇

  全国“二十公”和全省“二十一公”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认真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领导和机关深入基层,强力推动“两公”会议精神和“五条禁令”的贯彻落实,确保了全省社会和治安稳定,公安队伍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公安队伍中,确实有极少数害群之马,他们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今年1—10月,全省公安机关共发生违法违纪案件91起,涉及民警121人(含处级8人,科级59人),与去年同比,案件起数下降6.19%,涉及民警上升2.54%,涉及民警中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有32人,与去年同比上升28.1%。这说明,今年虽然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人数上升幅度不大,但涉嫌犯罪的民警数量增加。据笔者了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情况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如图)。

  说明:一是我省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比例虽然呈下降趋势,但目前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由于公安队伍人员结构实际,构成了民警违法违纪具有“五多一少”现象,即青年民警多、党员民警多、领导骨干多、职务违纪多、法纪处理多,女民警较少;三是从违法违纪案件的性质看,种类较为齐全,而且杀人、贩毒等恶性案件每年均时有发生。大量案例表明,一些民警走上违法违纪道路,既有思想道德观念蜕化变质的原因,又有业务素质低下的问题。当前违法违纪民警在思想道德观念上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极少数民警信仰发生危机,理想信念产生动摇,走向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二是执法思想观念出现偏差,颠倒了“主人”与“公仆”的关系,不仅不能为人民服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直接侵犯人民群众的权益;三是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贪图安逸,追求享受,以权谋私,执法犯法。而因业务水平低下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也时有发生。执法不懂法,在执行实体法、程序法方面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败坏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民警及其家属也直接受到伤害,教训十分深刻。

  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批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要求公安机关“完善法规,强化监督,做到公正、文明执法”。这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公安监督工作的行动指南,我们应认真贯彻执行。

  思考之一,强化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公安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切实提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现在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普遍存在,包括接受监督和监督别人两个方面,实践当中,有的人逃避监督、拒绝监督、讨厌监督,有的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和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就不是偶然之事。当务之急是要利用各种方法,强化对公安民警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筑牢拒腐防变和公正执法的思想防线。

  要坚持理想信念教育,解决精神支柱问题。教育公安民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认识和处理问题,不断灌输个人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只有与崇高的公安事业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实现和体现,不断增强执法为民的理念,走稳走好人生的每一步,防止一失足成千古恨。

  要注重警示教育,做到警钟常鸣。现在各级公安机关学习教育活动很多,上级通报的外省、外地的反面典型案例不少,但是针对性普遍不强,说归说、听归听、干归干,教育的成效不大。应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警种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反面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总结,用于教育和警示民警。同时,要强化预防教育,教会民警如何避免犯类似的错误,防止重蹈覆辙、“前腐后继”。

  要认真履行职责,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目前,思想政治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同志不了解民警真实的思想状况,不完全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真实、具体和全面的情况,以致个别人干了坏事没人知道,等到问题暴露时往往大吃一惊。因此,要正确分析和估价队伍的现状,要充分认识到队伍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忌自我感觉良好,盲目攀比、不以为然甚至麻木不仁。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坐在机关、浮在面上,仅听汇报和看材料,难于了解到真实情况;可选择在专项治理中或发生问题后,及时进行深入调研,才能将真实具体的情况搞准弄清、将原因分析透彻,整改的力度和教育的深度才大。

  要善于与民警广交朋友。各级领导和队伍管理、监督部门的同志,要以人为本,多与民警交心谈心,了解民警的真实思想,了解民警的工作、生活情况,了解民警最需、最盼什么等,才能使我们的思想工作有的放矢。

  要充分发挥基层科、所、队负责人的作用。这些“兵头将尾”是抓工作、带队伍的关键,要善于通过他们了解民警的实情,指导他们做好相关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要想了解到全面真实的情况,必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否则难以奏效;了解掌握情况后,有针对性地做工作,也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改变“我说你听、我打你通、行政命令、整纪刹风”“空谷式”的教育方式。

  总之,通过持之以恒的教育,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筑牢思想防线,狠抓这一基础性的治本工作,提高民警的素质,做到“使其不为,使其善为”,真正促进执法为民思想的根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思考之二,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并使之真正落到实处。现在各级、各部门很多规章制度已经逐渐建立和完善,但从不少单位出了问题后进行反观和视审下来,主要还是已有的规章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如枪支管理使用方面,有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没有办理《枪证》,有的持枪民警没有办理过《持枪证》;有的没有执行枪支管理人员责任制,领用、交回不登记;有的民警休假期间也不将枪支交单位统一集中保管,漏管失控;有的民警携枪饮酒、随意摆放,隐患极大;有的民警与人发生矛盾纠纷后,不能理智对待、妥善处置,而是拔枪吓唬对方,甚至开枪致人伤亡等,说明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根本没有落实。一些地方的领导在贯彻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往往虎头蛇尾、时紧时松,讲求实用主义,摆花架子,作表面文章;一些基层民警对规章制度不严格遵守和执行,我行我素、置若罔闻,以致问题屡屡发生。

  要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架构。公安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权力,有的权力过于集中(如车管等部门),有的执法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如对卖淫嫖娼者最高可罚5000元,其中多罚少罚完全由执法者裁定),有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群众往往对申诉复议不抱多少希望,认为会“老子包庇儿子”。因此,要努力从权力的配置和架构上进行适当调整,使之尽可能合理。

  要在制度设计上避免缺陷。应审视已有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社会历史发展潮流。我们只有以警为本,民警才能以民为本,执法为民才有坚实的基础作保证。在制度功能的设计上,既要防止个人欲望(利益)受到冲突而影响法定职责的履行,又要注意切断犯罪错的动机与机会之间的联系,还要防止权力的非规范化运作。

  要实行责任制。在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警务部署或上级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基层往往落实得不够好,有的不能持续抓或遇到困难绕道走,有的掂轻怕重、争功萎过,有的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找种种理由搪塞等。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各部门都要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制,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奖罚分明,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没有制度作保证不行,而制度设计缺陷也不行;要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制度,并切实得到执行,加强对民警的管理,做到“使其不能,使其必为”。

  思考之三,强化监督工作,保证执法为民。目前,公安队伍中少数民警素质不高,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树得不牢,特权思想在一些民警的头脑中仍然较为严重,既有对待群众态度“三差”、“四难”和形象不佳的“外伤”,又有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的“内伤”,离党委、政府和法律要求及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

  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周永康部长在为公安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业务教材所作的序言中明确指出“在公安机关,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没有不受监督的民警。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要延伸到哪里。”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全体民警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这句至理名言众人皆知,但究竟民警的认识程度有多深?要理直气壮地喊出“监督是关爱,接受监督是福气”的口号。实践证明,任何民警不接受监督,无异于政治上的“自残”和“自杀”。

  要强化执法监督。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监督的重点是执法活动。公安监督部门要把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注意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滥用权力和滋生腐败的问题,加强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通过发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等形式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警务督察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单位和办案部门,运用现场督察、蹲点暗访和组织异地交叉督察等方法,加大事前、事中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以及深层次的问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中涉钱涉物环节的审计监督,堵塞制度、程序和管理中的漏洞;各执法办案部门也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要编织起执法监督的严密“网络”,真正把监督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全国“二十公”和全省“二十一公”有关精神,要尽快整合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法制等内部监督力量,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制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要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努力改变“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法律监督太晚”的状况,发挥监督制约作用,规范权力运作的过程,做到“使其不敢、使其敢为”。

  此外,还应通过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关爱民警的权益,做到“使其不想,使其好为”;同时,改革奖惩激励机制,促进民警的全面发展,做到“使其不怠,使其永为”,以更好地执法为民。

  当前公安民警违纪违法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三篇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人员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对上述人员实施警戒看守,加强教育,维护安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监管民警是看管在押人员的基本力量,是政策和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如果监管民警利用职务违反法律政策,或不认真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甚至导致在押人犯逃跑、自杀、行凶、暴狱等事故发生,不仅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给国家和人民都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预防,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作为一名从事监管工作十余载的民警,对监管民警违法犯罪预防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在这里仅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希望对监管工作能有一定的帮助。

  一、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表现式。

  (一)通风报信、滥用职权。与监管民警接触的人群中,无非是在押人员及其亲属,为了得到某种利益和好处,监管人面为原来在社会有地位或有经济实力的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给其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息,帮助制造有关假象,使在押人员减轻处罚。如有的监管民警被在押人员或其亲属收买,为在押人员传递纸条、通风报信,导致该在押人员与外界串供,甚至翻供,严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有的主观上虽没有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的意图,但违反规定,在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或者在律师会见过程中默许在押人员与其亲友见面,客观上为串供翻供提供了条件。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监管场所而言,国家给予监管场所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对留所服刑人员具有考核权和会见、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申报权等等。监管民警如果利用手中职权,在行使管理权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造成人犯逃避惩罚的就构成了职务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有的监管民警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假的、不符合事实的证明和材料,瞒骗上级,骗取在押人员保外就医、假释或减刑,此类情况往往是由监管领导在内的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监管民警共同参与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玩忽职守、酿成事故。监管工作无小事,这是每个监管民警都知道的常识,但在具体执行上制度不落实,管理、教育不到位,不能有效地掌握和控制监内动态,不能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因势利导,以致酿成在押人员脱逃、自杀、行凶等各种事故。这是看守所最常见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条例》明确规定:对在押人员的管理要做到文明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而有的监管民警对制度置之不理,在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中方法简单粗暴,变向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有的利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致使在押人员身体受到伤害。

  (五)其他方面。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违反看守所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妨害监管秩序、监管安全的行为,如违反留所服刑犯管理制度,收受留所服刑犯及其家属的好处,私自允许其接见家属、回家探亲,或放任留所服刑犯不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等;违反接待送物制度,私自送食品、药品等给在押人员;违反律师接见和办案制度,允许一名律师或一名办案人员提审在押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在提讯在押人员、个别谈话、押解、就医途中等不戴戒具;违反在押人员处罚规定,私自处罚在押人员;违反值班巡视制度,对在押人员动态失察,防范有误,看押警戒不落实等等。

       二.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原因。

  一是部分民警执法意识淡薄。监管民警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实行面对面管理,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商品和人情,在高墙底下进行钱权交易、人情交易,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某市看守所民警朱某为其所监管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尹某传递信件,导致尹某当庭翻供,严重干扰了审判的顺利进行。该民警后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二是攀比心理作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观念在整个社会愈显突出,少数民警觉得在看守所工作收入不高,社交面狭窄,无法满足其日益上涨的消费水平和社会交往中所需要的费用开支,心态渐渐失去平衡,最终为追求物质享受,利令智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是心术不正,贪图小利。个别民警见钱眼开,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把监管工作纪律抛在脑后。更有甚者,主动出击,向被监管对象及家属索取钱物,追求蝇头小利,丧失人格,致党纪国法于不顾。

  四是思想麻痹,制度落实不严,缺乏执法监督的机制和力度。看守管理工作已经建立了管理、安全、会见、提审、出所、值班巡视等一整套全面系统的规章制度,但制订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落实,如果有章不循,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规章制度就形同虚设,失去了其应有的效用。此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执法监督也是导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如看守所民警带在押人出所就医或住院过程中玩忽职守,丧失了应有的警惕性,疏于防范,加戴戒具不规范或者干脆不戴戒具给在押人员脱逃造成有机可乘。这样的事情很多。

  五领导不重视,从严治警的措施不够有力。一是有些所领导表面上说看守工作是多么重要,但是从来不主动抓监管工作,不能够及时解决监所中存在的问题,对监管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到位,缺乏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致使有的干警长期缺乏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而迷失方向;二是有些领导碍于情面,怕挫伤积极性,对一些违纪现象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漠然处之,使违纪者侥幸心理转为胡作非为;三是有的领导对干警违纪现象的处罚力度不够,怕影响达标、评先进。有的领导对民警不是敢抓敢管,而是做“老好人”。以致民警队伍严重失管,一些违纪现象长期存在而领导发现不了,有了苗头也不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对民警队伍中的违纪问题,若明若暗,更难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预防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措施。

  (一)加强民警教育,筑牢思想防线。预防和减少腐败的发生教育是基础,它关系到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取向问题,关系到权力运用的出发点的问题。监管民警的工作是教育人、改造人和挽救人的工作,民警既是管理者,又是教育者。根据新形势新特点,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他们的道德、警示和法纪教育,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在教育内容上,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监管民警,定期确定教育主题,教育干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在教育形式上,要采取生动活泼,富有吸引力的方式,总结典型案例的教训,举一反三,警醒民警。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对民警进行权利观教育。通过教育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使广大民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筑起一道廉政勤政的思想防线。

  (二)狠抓制度落实,完善监督机制,群防群治。应该说目前的看守所都有了比较健全的制度,关键就要狠抓落实。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机构、健全监督网络,形成领导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内部和群众监督等互相配合的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司法监督是对监所执法最为重要的监察督导,公安纪检部门和监所科应根据监所民警职务犯罪发生的情况和特点,正确确定和及时调整预防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监管干警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监督状态下正确行使。

  (三)做到监所执法工作的社会化和公开化。根据法律和监管工作规定,把在押人员的权利及时告知在押人员和家属,特别是接见,送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留所服刑等比较敏感的事项,要把这些事项的规定都向社会公开,不能一登报、一上墙就算警务公开了,关键是要采取有效的方法,及时把那些可办,那些不能办,以及办事时间、方法、手续明白无误告知在押人员及家属。

  (四)重视监管工作,加强队队建设。各级领导应重视监管工作,应不定期的到监所检查工作,帮助监所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轮岗,把年富力强的民警配送到监所,同时要将不适应监管工作的民警早日调整,保证监所安全。

  (五)关心监管民警,提高福利待遇。监管民警每天接触的是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社会圈子小,工作压力大,随时可能遇到各种危险,作为领导应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关心照顾他们,让他们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六)加强心理疏导,确保身心健康。由于监管民警每天面对的是犯罪人员,思想长期处于高压状态,普遍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心理障碍,所以监管场所应主动邀请心理医生为监管民警进行心理矫正和压力疏导,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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