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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读作qiǎntán,释义为浅显地谈论对事物进行简短的谈论,出自《诗词格律浅谈》,《联创社浅谈案例之研究生张晓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浅谈我国社会治理的现状、原因及对策【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浅谈我国社会治理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社保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社保基金监管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监督是社保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收入、支出、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纠正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营风险,促进社保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管理是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社保工作健康有序运转。

  一、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在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上,各地区之间的制度不对接、不统一,未能形成完整的制度管理体系,对社保基金监管造成了混乱和障碍。与此同时,现有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中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而是涉及多个部门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体制看似相互制约,但权责安排过于笼统,职责不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造成监管效率低下。还有,对现存的监管部门与监管责任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近年来社保基金被挪用和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2、社保基金监管的透明度低。

社保监管的透明度是指有关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及时地告知公众。在我国,由于社保监管立法的匮乏和监督的低效率,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几近封闭运作。参保人员只知道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在管理自己的参保钱,却无从知道这笔钱如何被管理、运作,缺乏正当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更谈不上行使自己神圣的监督权了。一些社保部门打着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旗号,擅自挪用社保基金,以权谋私的现象屡禁不止。

3、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健全的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2010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较高层次的法律,社保基金监管有了法律保障,但是如何监管,在法律执行层面上仍然比较弱,而已经颁布的一些相关的社保基金监管规定,大多都是以“决定”、“暂行办法”或“试行办法”等形式出现的文件,立法的层次较低,权威性较差,也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差。当出现问题时经常无法可依,或者执法不严,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挪用和骗取,影响监管功能的发挥,妨碍了社保基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对来自群众的检举、申诉、控告等也缺乏具体明确的受理和妥善解决的法律保障措施。

  二、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1、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

为确保各项社保基金的安全性,积极组织开展社保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安全培训教育,完善了社保基金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做到了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办理各项业务的要求,使社保基金监管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在实施过程中,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分别做账,按项列支,统一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公正使用。加强会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同时,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纪监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初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化程序,确保基金的安全,维护社会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

2、确保社保基金监管的公开、透明。

社保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管理监管工作,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监管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依照规定程序,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社保基金信息的权利和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将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情况、社保基金征收支付情况、欠费单位及金额、基金结余及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情况等涉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披露出来,增强社保基金运行的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监督,以透明运行促有效监督、保安全运行。

3、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

建立完整配套的、严肃权威的监督法律、法规是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基金经办机构依法正确行使职责的可靠保证,是国家履行其社会保障管理职责的基础。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制定监督法律、法规的经验,认真吸收现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规章的合理成分,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规范的起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根据存在的问题对原有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与补充,然后制定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条例和详细的实施细则,规范社保基金征收、管理、运营等行为,确定监管主体,明确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责,丰富监督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为了保证法律发挥效用,各级社保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社保基金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置于法律控制之下,构建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社保基金监管主体有法可依,执法有力。

第二篇: 浅谈我国社会治理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四个方面。行政监督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督。专门监督是财政、审计和金融机构的监督。社会监督是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开设举报电话、受理来信来访等监督。内部监督是社保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税务征收机构以及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为防范运作风险、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建立的内控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管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包括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定基金监督制度,建立举报资讯网络,制定企业年金和 补充医疗保险等基金的监管政策,依法对全国社保基金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和信息披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判断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这是因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绩效,首先取决于监管体系自身和各项规则的建立与完善;第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除了自身监管体系的健全以外,还取决于与金融、税收、财政等部门的综合协调;第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的目的与一般的监管体系有所不同,其根本目的就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实现社会政策目标。

第三篇: 浅谈我国社会治理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通常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社会保障基金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组织体系。这些监管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能否有效,社会政策目标能否最终实现。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1.宪法层面

这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中最高的一个法律层面。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享受 社会保障待遇是国家赋予给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因而实际上从法律上间接地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地位、作用等。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一定的内容,但往往是比较原则性的内容。

2.社会保障法层面

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在这个法律中通常都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性质、具体内容等。这个法律层面所规定的内容要比第一法律层面更加明确而具体,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或者监管方面的法律

这是三个法律层面中最低的一个层面,但也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最具有操作性的一类法律。这是因为,在这类法律中都详细而具体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的主要内容以及监管体系的建立等。

在这三个层面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为基本的法律体系,其他两个层面的法律内容都是根据宪法来制定,不能违反宪法,因此,它是其他两个层面法律制定的基础。而社会保障法在地位上虽低于宪法但又高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或者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规,它是第三层面法律制定的基础,即根据社会保障法来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或者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规,后者在内容上要与前者保持一致。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人们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密切。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基金运行中潜在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欺骗手段也显得越来越高明。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一)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扩大以及进入资本市场的基金数量的增加,中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行中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投资组合风险;第二, 代理风险,如果管理者和资产经营者未能充分代表受益人利益时会出现代理风险;第三,系统风险,由于社会保障基金会进入金融市场,而这些市场将会导致社会保障的系统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避免和处置风险,就有必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二)建立基金风险监测预警指标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的关键在于合理设置监测预警指标。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经验,可以设置以下一些监测预警指标:

1.基金的投资运作方向指标

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等具体情况,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设置指标:一是企业债券比例;二是股票比例;三是证券投资基金比例;四是银行存款比例;五是国债比例。

2.基金的备付金指标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随时需要支付,因此必须预备用于短期支付需求的资金、根据实际的支付需要,中国应该规定一个合理的基金备付金比例。

3.风险监管指标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的不同组合,分别建立风险等级制度。风险等级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银行存款资产风险度;二是国债资产风险度;三是企业债券资产风险度;四是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度;五是股票资产风险度。

4.基金收益性指标

根据中国资本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应该制定出一个比较合理而科学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收益率,这个收益率虽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断调整,但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原则上应该3年调整1次。这里最关键在于设置最低收益率,另外还可以制定目标收益率等。

(三)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预防风险,但实际上还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尤其是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减少风险而增加收益,就必须充分考虑和权衡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选择最佳的投资组合。这是因为防范风险的最有效办法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的最佳途径就是优化投资组合。

为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有效的投资运行,各国严格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规则和投资组合限额。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责任权限予以严格规定;第二,规定投资最高限额,投资各类项目的比例,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项目, 风险准备金的规模与安全警戒线等各项具体投资规则。中国应该在投资方向、投资种类、投资时间等方面分散投资,优化投资组合。

另外,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行过程中必然存在着风险,政府的行政监管还必须包括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保护机制。对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应该承担最后 担保人的作用,主要通过政府出资实行再保险机制,从而转嫁可能出现的较大风险。对补充保险基金,可以通过限制投资收益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防止过渡竞争引起的风险或者行业垄断,建立专门的投资风险基金或者破产保险计划。

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组织体系

除了上述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组织上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等再完善,也无法保证这些监管体系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执行和贯彻。

中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中,首先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即使在法制不断完善的条件下,也要实行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管并重的原则。其次是坚持整体衔接与区别对待的原则,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实施社会保障的各个过程,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地方。因此,在建立基金监管组织体系时,在各个制度的监管组织体系之间建立衔接机制,考虑到其整体性;但对各个制度的监管具有特殊性,因此对不同的制度应该建立具有一定区别的监管组织体系。

 根据上述原则,今后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组织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管组织机制

虽然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行机构自身建立了一套内部监管机制如会计监督、核算审计、对投保单位的稽核、预决算管理和模型预测监控等,但需要进一步提高内部监管的有效性。而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管的组织体系,做到透明和公开。

 2.加强培育中介机构,强化外部监管机制

在外部监管组织体系中,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从行政监管到社会监管的机制,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管组织体系中,应该大力培育具有独立权限的中介机构,由这些中介机构承担更多的基金外部监管的职能,克服“一条龙”管理模式的缺陷。

 3.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之间的衔接机制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加强内部监管机构与外部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形成一股合力。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之问的协调组织体系。

 4.统一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

这种统一应该有两层含义:一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在组织体系上的统一,过于分散的、多头的监管组织机构反而会难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容易造成大家都不管的局面;二是在不断统一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的条件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 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需要一个一体化的监管组织体系,只有这样一种监管组织机制,才能对整个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真正有效的监管。

5.重视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

为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的有效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应该遵循资产评估规则等有关重要规则,向社会和基金监管机构公布基金收益、成本、资本金、准备金水平等信息。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同。对社会保障管理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详细,对补充保险,则比较放松。

 6.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保护机制

虽然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社会保障基金积累金额的快速增加,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障基金会进入资本市场,为基金的增值保值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由于 宏观经济形势的波动,资本市场的不稳定,投资决策的失控,监管的失效以及企业经营的失败等,这些都给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带来了风险。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必须包括基金的保护机制,而监管组织体系中也需要体现这一点。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判断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这是因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绩效,首先取决于监管体系自身和各项规则的建立与完善;第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除了自身监管体系的健全以外,还取决于与金融、税收、财政等部门的综合协调;第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的目的与一般的监管体系有所不同,其根本目的就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实现社会政策目标。

第四篇: 浅谈我国社会治理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深刻变动,社会管理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新情况,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因此,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对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分析现状创新社会治理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当前尤其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现,坚持以人为本,在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上下功夫。下面,我就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现状、原因以及处理对策方面,结合我省实际,做一些尝试性探究。一、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治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治理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治理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人民内部矛盾易发多发。一方面,矛盾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领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非法集资、股市房市投资受损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另一方面,矛盾涉及各行业各阶层,既有农民、城镇居民、职工、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学生,也有军队退役人员、原民办教师、老村干部、老知青等特定人群。二是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问题突出。一方面,各类社会组织快速增多。另一方面,政社不分现象依然存在,社会组织发展培育不足,活力不强,作用发挥不够。三是公共安全形势严峻。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有出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四是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错位。地方政府就像大保姆无所不管,“越位”、“错位”现象经常发生,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我国社会治理现状原因分析

一是社会治理理念不够准确。社会治理行为和社会治理措施都源于社会治理理念。我国社会治理的理念仍然十分陈旧,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只是重视经济增长,招商引资、上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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