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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金(pension)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范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武汉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退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退职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月标准为:2006年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设立五年过渡期,在此期间的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水平实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比的过渡期政策规定。凡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低于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予以补齐;凡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高于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的,在按照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水平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至2010年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30%、50%、70%、80%、90%。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水平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的过渡期政策规定,统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新办法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原办法,是指按照《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武政办[2001]35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

(四)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含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过渡期内,在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仍分别按原规定比例扣减;在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不再扣减。

(五)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自动终止缴费的,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五年过渡期内,办理退休及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仍执行计发基数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规定;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不再执行计发基数向前推算的原政策规定。

(六)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时,其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换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换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仅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时间的规定

(一)参保企业职工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延长缴费时间,但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应中止缴费,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经批准延长缴费时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单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窗口缴费期间,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统账结合”时间的规定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为统一全市参保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区以上集体企业、街道集体企业等企业与单位职工,实施“统账结合”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的“统账结合”时间仍按原规定时间确定。200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统账结合”时间统一按本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执行。

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科研院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参保职工,其“统账结合”时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其在企业与单位参保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

对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五、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参保人员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统一确定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统筹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根据本实施意见及有关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按照省、市政策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和国有农垦企业农工,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七、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2篇: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天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2011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987元,以此为依据,计算出新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3832元。从今年7月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将由目前的3375元上升至3832元。

  据介绍,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32元,比上年度增加了457元。由于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每年都在上升,所以即使是缴费年限完全相同、缴费基数也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只要不是在同一社保年度内办理退休的,其基础养老金也不一样。假设两个缴费年限均为30年整,且历年缴费工资都是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样的两位职工,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今年7月份退休就比今年6月份退休的高出137.1元。

  据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为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江苏目前执行一个新的过渡期办法,对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70%;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50%;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30%;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201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计发补差。

第3篇: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1、领取养老金人员分类 (1)机关事业退休:情况一:完全不缴费,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情况二: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即先缴费后不缴费,总的工龄为实际+视同。 (2)企业退休: 情况一:视同+实际。 情况二:实际。情况三:由事业流动到企业。 情况四:转制单位,事业转企业。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略。只要知道如下两点即可:(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时不用缴养老保险费;(2)养老金计发与退休前工资相关,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3、企业退休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及空账问题在未实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1992.10.01)之前,我国实行苏联模式的国家统包型养老。养老金财政支出,计发办法主要靠退休前工资水平及其工龄、级别来确定待遇。(那时候全国工资级别一样,所以有可能实现在职时工资水平与养老金挂钩)实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1992.10.01)之后,个人也开始缴费,每个人缴费就积累成一个个人帐户。理论上,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就是该帐户积累额除以预期实用文档余命(完全积累制),譬如我每月缴100元,一年就1200,20年就24000,再加上累计的利息等等(略),就是退休前帐户余额,如果退休时候预期余命是20年,则用余额除以240月,就是每月领取养老金100元。但事实上,我国以前的国家统包制根本就不实行个人积累,现在要一次性过渡到完全积累是不可能的。所以,国家设计了过渡性的制度——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老办法+新办法:基础养老金(社会统筹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支付)。同时,为使前后政策有效衔接,还在制度变动时设计五年过渡期,该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还有一部分过渡养老金,加总后为最后养老金。空账问题是指实行统账结合养老制以前参加工作的,个人帐户里并没有实际的钱。但是由于认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也记账视同已经缴费了。政府的想法是逐步来将空账做实,填补空缺。其资金来源一是在职人员缴纳的部分社会统筹费、一部分是国家财政投入。4、183号令计算办法在《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中规定了具体计算办法:这个公式可以按照几步来理解, 第一步,理解什么是指数化:这个概念很重要。我们在计算整个连续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其实就是社保基数)时,如果使用简单的算术平均是不合理的,因为每年整个北京市的水平不一样,去实用文档年的1000元与今年的1000元代表的在整个市的水平是不一样的。这里的1000元是绝对数,两个绝对数之间简单相加再平均不能真实反映缴费工资水平。所以我们就把缴费工资指数化,把绝对数变成相对数。办法就是用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对应年份职工平均工资(实际操作中:社保基数÷社平工资),所得是一个比值,>1表示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

第5篇: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2006 年 12 月 14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 号,以下简称 183 号令),保 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 发给 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 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1);(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 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 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 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 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 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 基数,按 1998年 6月 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 发给 1%。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 183 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 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 过渡(自 2006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分别按照 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 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 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高于 原办法的, 2006 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 法计算的 20%;2007 年退休的,不超过 40%;2008 年退休的, 不超过 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 80%;2010 年退休的,不 超过 100%。自 2011 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 办法比较。过渡期内, 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 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 2005年的 32808 元/年(2734元 /月)。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根据 183 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 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 2007 年 4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每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 年至 2011 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2007年1月1日至 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 183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 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 经本人书面申请, 可选择以本 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2007年至 2010 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 均工资 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 2007 年缴费年度可选 择 40%; 2008 年缴费年度可选择 45%;2009 年缴费年度可选择 50%;2010 年缴费年度可选择 55%;2011 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 择 60%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一) 2005 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不再变更。(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 由于用人单位原 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 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 保险费。补缴时, 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分别乘 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 按历 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 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 差额部 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 费部分, 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历年规定的比 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件二)七、本意见自 183 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附件一: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J = (C平+C平x Z实指数* 2x N实+同 x 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G实其中:G同=C平x Z同指数x N同x 1% G实=C平x Z实指数x N实98 x 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1 J 为“基础养老金” ;( 2 C 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 Z 实指数 (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C n-1 + ...... +X993/C1992+X992/C1991 /N 应缴;(4Xn ,……,X1993 , X 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1992 (5 .....................  Cn-1,  , 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见附表 2,其中 Cn-1 为被保险人 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 12 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 数,C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 12再乘以3; ( 6 N 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  C平x 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8 N 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 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 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 Z 同指数 (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1;(12 N 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13 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14 N实98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 30 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 以元为单位, 保留两位小数。附件二:B全补=XiX BiX C0/C1+ X2X B2X C0/C2+…… +XnX BnX Co/Cn B个人补=X 1 X bl+ X2X b2 +  +Xn X bn B 单位补 = B 全补 - B 个人补B 全补 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 个人补 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 单位补 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Xi、、X、……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C2、……G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B、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bi、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 年 10 月至 1993 年 12 月为 2%; 1994 年 1 月至 1998 年12 月为 5%; 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 6%; 2001年1月至 2002 年 12 月为 7%; 2003 年 1 月至今为 8%)。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 1992 年 10 月至 1993 年 12 月为 2%; 1994 年 1 月至 1998 年 6 月为 5%; 1998 年 7 月至2005年12月为 11%; 2006年1月至今为 8%。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附表1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退休年龄 (周岁)计发月数 (月)退休年龄 (周岁)计发月数 (月)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190 185 180 175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164 158 152 145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170附表21991年至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年职工平均工资(元)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2877 3402 4523 6540 8144 9579 11019 12285 13778 15726 18092 20728 24045 28348 3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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