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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和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扫黑除恶工作总结【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信用社认真组织落实上级扫黑除恶工作要求,通过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一、完善组织、强化领导。

  我社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我社按照《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积极部署,广泛动员,切实提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我社严格按照联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点多面广优势,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举措和成果”为宣传重点,积极安排多种形式的宣传,营造对黑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一是利用电子屏、自助机具等各种形式载体,通过播放视频等形式开展日常宣传。二是集中宣传,结合我社业务、客户群体等,组织员工对农牧民进行宣传。三是内部宣教,利用晨夕会对我社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对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三、多措并举,消除隐患。

  我社针对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防范黑恶势力插手银行,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向我行蔓延,坚决防止我社员工参与黑恶势力。意识深入排查,将涉黑涉恶排查作为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排查我社员工是否有涉黑涉恶活动,是否有业务涉及黑恶势力,是否与涉黑涉恶的第三方机构有合作。二是加强员工管理,强化员工行为管理,加大员工八小时内外活动的检测力度引导员工抵制、间距涉黑涉恶线索的动力。三是加强对银行客户资金往来的检测控制手段,挖掘涉黑涉恶线索。

  四、积极配合,巩固战果。

  强调全社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取证,做好涉黑涉恶账户、财务的查询、扣押和冻结工作,坚决杜绝因配合不积极不主动而延误工作时机等情况发生。

【篇二】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一年以来,我校开展的扫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深入细致地开展,经过全校师生共同努力下,在上级领导和村委会的大力支持下,针对我校周围涉黑涉恶犯罪等实际情况,通过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扫黑除恶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

  一年来,在区教育局、镇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人,保证了我校扫黑除恶工作正常有序、扎实有效地进行。

  2、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扫黑除恶知晓率。

  张贴扫黑除恶宣传标语、模布标、办宣传栏、出黑板报等。广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布扫黑除恶涉黑涉恶举报电话,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扫黑除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3、切实搞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

  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再次调查摸底并进行回头看,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无涉黑性质的组织及涉恶势力,也无黑帮等,在调查摸底及回头看的同时,认真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真正做到了有黑打黑,无黑打恶,无恶打帮,无帮也要打一场法制宣传的人民战争的要求。

  二、存在不足

  1、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内容不够丰富,内容涉及不广。

       2、扫黑除恶工作期间,有时上报材料不够及时。

       3、对群众法律宣传力度还不够。

  4、因近年来,社会治安秩序较好,少数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性不够高。

  三、下一步的打算

  1、进一步收集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加大扫黑除恶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的积极性。

  2、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积极参与法制宣传的能力。

【篇三】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要求,结合上级行对本次宣传工作的要求,组织各部门员工组成专项活动宣传小组,认真开展宣传工作。深入社区向群众广泛普及扫黑除恶相关法律知识,突出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在震慑犯罪、教育公民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了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地深入有效开展。

  一、高度重视,确保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扫法治宣传教育对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根据上级行的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承担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宣传工作责任,认真制定和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治宣传工作清单到社区开展专题法治宣传和咨询活动,确保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广泛宣传与扫黑除恶斗争相关的法律知识

  首先“扫黑除恶”宣传本身作为金融机构常态化宣传内容,常年开展宣传教育,常年通过LED进行宣传标语播放,确保时时刻刻均能够让身边的人群接受教育,提高自身防范意识,降低风险发生。

  其次在营业厅内设置公共教育区,摆放印刷的“扫黑除恶”、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等宣传折页和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进行宣传。

【篇四】扫黑除恶工作总结

  一、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勇于担当,旗帜鲜明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强化领导,健全机制,扎实深入开展工作

  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银保监会成立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法规部。各省级派出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三、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加强高风险领域治理

  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斗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0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20〕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20〕2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强化监管,结合各地实际,将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对于银行业领域,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中的下述行为:一是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二是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三是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业务的;四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五是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六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人的。

  对于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四、积极配合,提升效率,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20〕53号)、《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20〕9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率,持续做好涉案账户电子化查询工作。建立健全紧急联系机制,确保做好涉黑、涉恶账户的查询、冻结工作,有效切断黑恶犯罪资金流动渠道,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五、深入排查,加大力度,及时做好线索移送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深入排查涉黑涉恶相关问题。各级监管机构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负责部门要及时接收、处理以下举报线索:一是对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等问题的举报;二是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的举报;三是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四是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明的重点打击活动领域行为线索。

  各省级派出机构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以及与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和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各类举报,做到每条线索都有落实: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法定职责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移送相应法定机关;构成违纪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应单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加强监管,严格准入,严防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

  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严格市场准入,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涉黑涉恶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改进服务,严格管理,履行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提高认识,改进服务,提升能力,充分履行银行业和保险业社会责任。特别是要做好“三农”、小微等领域金融服务工作,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金融业务滋生的土壤。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资金账户、转账,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证、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个人从事涉黑涉恶活动提供金融信贷服务;严禁保险机构为涉黑涉恶组织或个人提供分红投资型保险产品、出具担保保函;严禁银行保险机构录用涉黑涉恶人员;严禁银行保险机构与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开展信贷、保险等形式的业务合作。

  八、加强宣传,正向引导,凝聚广大人民群众反黑反恶的共同力量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教育从业人员不要参与任何涉黑涉恶组织活动,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展示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0号)第五条规定“严禁非法活动”中的“四个严厉打击”和“一个严禁”等内容。

  九、总结经验,定期报告,建立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机制

  请各省级派出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督导辖内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各省级派出机构应于每月4日前(自2020年9月起),将本单位、本辖区上月涉黑涉恶线索数量、处理情况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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