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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以下是一路范文网分享的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方案

  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效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法开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545号),制订本方案。

  一、检查整治范围

  (一)非法采矿方面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3.其他未取得合法有效采矿权证采矿的。

  4.未取得合法有效建设手续私自建设采矿的(即:未批先建和未批先采)。

  5.未取得合法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的(即:以采代建)。

  有下列情形的,要依法查处:

  (1)能、交、水等建设工程项目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外擅自设立采矿点采矿并为工程项目提供砂石土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自行销售牟利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

  (2)未取得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以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工程等项目为名,采出或回收的矿产品(仅指砂石、土)未交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擅自销售牟利,所得收益未上交财政的。

  (3)未取得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以地方党委政府批复、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为名,或以政府批准设立“临时采砂场”、“临时采石场”等为名采矿。

  (4)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擅自采挖砂石的。

  (5)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但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就擅自采挖砂石的。

  (6)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采挖砂石的。

  (二)履行行业监管方面

  1.是否存在未依法依规办理“三证”(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2.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三证”管理工作。

  3.是否存在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三证”填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5.是否对相关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并对涉嫌垄断和恶意竞争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矿产资源行业监管中的其它突出问题。

  二、工作方式和时间安排

  采用部门排査、企业自查、资料审查、实地检查、联合抽查等方式,建立清单、查处整改销号的方式进行。

  (一)清查阶段(2022年1月至2月)

  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组织对辖区内是否存在本方案指出的非法采矿问题进行实地排查,对行业监管情况组织自查并要求辖区内所有生产矿山企对采矿情况进行自查。砂石土类矿山企业要编制自查报告和提交近期采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交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和应急管理局。清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的,应依法依规查处;不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应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埋设矿界界桩和设立地面标志。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应急管理局对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砂石土类矿山企业进行梳理统计,建立台账。

  (二)查处整改阶段(2022年3月至5月)

  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结合信访举报等线索和采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对清查情况进行审查,防止清查不全、自查不彻底等问题。

  对清查中发现无证开采或者越界开采行为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严肃处理。对非法开采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企业在自查阶段主动上报非法开采行为并积极整改的,依法从轻予以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及河道采沙问题,按照原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转发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沙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水管〔2015〕97号)明确的职责开展整治工作。排查出的行业监管问时制定整改措施,挂帐销号,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对行业监管方面排查出的普遍性、制度性问题,要完善制度、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三)总结报送阶段(2022年6月)

  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砂石类矿产资源检查整治数据及相关工作情况,于2022年6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贵州省非法开采砂石矿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统计表》报贵阳市非法开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负责汇总所有矿产资源检查整治数据及相关工作情况,于2022年6月8日前将总结报告和《贵州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线索统计表》《矿产资源领域行业监管问题清单》报贵阳市非法开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开展。成立贵阳市非法开采砂石土等矿产资源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和成果报送工作。部门间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自的行政职能,切实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安全生产良好局面。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报道,对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公开曝光。

  (三)鼓励社会举报,认真组织核查。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鼓励群众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非法开采违法行为,提供案件调查线索。要结合“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发动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背后的涉黑恶势力、“黑保护伞”以及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沙霸”、矿霸”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案件信息,要认真进行核查处置。

  (四)强化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的督查,通过联合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行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五)制定长效机制,实现齐抓共管。各区(市、县、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打击非法采矿的长效监管机制,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行业监管,遏制非法开采行为的发生。

  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系统思维,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好绿水青山,奋力开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二、整治范围

  (一)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耕地内建房或是建设养殖棚(特别是2020年7月份以后实施违法行为);

  (三)以实施现代农业、生态治理等项目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四)群众举报、排查梳理出的其他涉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违规行为;

  (五)修复治理不到位的废弃矿山、矿坑;

  (六)参与、操纵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

  三、整治重点

  (一)当前正在实施的非法盗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各类涉矿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打击、从严处罚,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 法打击到位。(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执法中队、派出所)

  (二)全面核查2018年以来已立案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重点核查处罚依据、处罚措施是否适当,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对当事人是否依法依纪处理到位,是否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对社会危害性大、破坏生态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的,涉嫌“人情案”“关系案”的,要重新启动调查程序,核准违法事实,坚决依法打击到位。(责任单位:纪委、综合行政执法派驻中队、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三)全面核查2018年以来公安部门依法打击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开采案件。重点核查相关案件办理采取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做到罪责刑相适;严查“人情案”“关系案”,深挖案件背后的”操纵人”“保护伞”“关系网”,坚决依法打击到位。(责任单位:镇纪委、派出所、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综合行政执法派驻中队)

  (四)全面核查正在实施的各类现代农业、生态治理等项目。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变更施工设计,是否存在以项目施工名义盗采盗挖矿产资源问题。(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环保办、农技站)

  (五)全面核查群众反映的各类非法开采问题。对群众多次反映及调查不实的案件,要重新启动调查程序,依法查实处置到位。(责任单位:镇纪委、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信访办、综治办、热线办)

  (六)全面核查修复治理不到位的废弃矿山、矿坑。摸清底子,建立台账,明确治理主体、治理时限,按标准修复治理到位。(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20日前)。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采取组装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公告、开设专栏、微信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24小时举报电话2401108)

  (二)全面清查阶段(9月21日-10月10日)。围绕整治重点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摸清底数、现场调查、走访 群众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形成问题台账,为集中整治和依法打击提供依据。

  (三)集中整治阶段(10 月11日-12月10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各类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执法部门。对党员干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涉嫌参与、操纵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行为充当“保护伞”的,由镇纪委监委依规依纪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生态破坏严重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修复到位。确保所有问题处罚到位、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违法状态消除到位。

  (四)“回头看”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各工作片、村对辖区内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再梳理,进一步核查问题整治、案件查办情况,持续扩大整治行动成果,防止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问题反弹。监督问责组要全面检查各工作片、村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开展专项督查,对重点案件查处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彻底清除整治行动工作死角,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五)完善机制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全面排查矿产资源监管领域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巡查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发现、制止、查处、移交、问责工作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强化监督问责,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镇村考核激励机制,打通执法巡查“最后一公里”,努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里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现场调查、依法打击、新闻宣传、监督问责、综合保障五个工作组,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推进。

  (二)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环保办、派出所等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履行部门责任,又要强化联动,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对重大违法行为开展会商,集中行动、集中攻坚,形成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的整治工作合力。

  (三)营造浓厚氛围。以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丰富的村庄为重点,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发动群众检举、举报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惩。积极规劝非法采矿嫌疑人投案自首,对涉嫌非法采矿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深挖幕后“操纵人”“保护伞”,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四)从严督导问责。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全年考核。对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违法违规矿产资源案件,纳入重点监控,进行挂牌督办;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问题突出的村庄,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涉嫌失职渎职、违法违纪充当“操纵人”“保护伞”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到位。

  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方案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驻厅纪检组监督调研反馈意见和省厅(赣自然资办函〔2002〕)405号通知精神,全面做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后半篇”文章,深入推进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的整改,市局研究决定,全市存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突出问题的县(市、区),务必制定《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方案》,现将制定方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于自查自纠梳理出来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突出问题线索,要简要描述清楚,包括“发现渠道、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违法主体、矿种、违法开采矿石量的估算、违法开采矿产品的定价违法所得金额、立案查处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合规性以及移送公安”等情况。

  二、存在问题

  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矿产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规定,本次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整治重点主要包括以下4各方面内容:

  (一)疏于管理,监管不严方面。包括:“在日常监管环节,矿政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管要求,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发现、未制止,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或者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具体问题类型。

  (二)跑风漏气,有案不查方面。包括:“在线索核查及立案环节,是否存在执法人员收取非法采矿人员“好处费”,致使出现有案不查的现象”等具体问题类型。

  (三)违规认定,贱估矿价方面。包括:“在调查取证环节,是否存在人为降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量或套用已失效的矿产品市场价格认定书,大幅降低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的现象”等具体问题类型。

  (四)插手干预,违规严惩方面。包括:在案件审理环节,是否存在利用手中权力或职务影响力,违规插手干预非法采矿案件查处,授意或指使有关部门找理由、钻空子,一罚了之,或者降低处罚标准、规避案件移送(有案不移、应移未移、以罚代刑),帮助非法采矿主体逃具体避或减轻处罚的现象,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具体问题类型。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疏于管理,监管不严;跑风漏气,有案不查;违规认定,贱估矿价;插手干预,违规严惩”等4个方面的重点,对应每一个类型的具体问题,要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及时补课——立行立改,要及时完善缺失的法定程序,对于流失的国有资产,该追回的追回;对于有案不查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于该移未移、以罚代刑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要追究责任——深刻反思,对于“执法程序不规范、监管不严、违规认定、有案不查、贱估价款、应移未移、插手干预、选择性执法或其他随意性执法”等类型具体问题,要分析原因,厘清责任:看是因自身的监管缺失或工作过错造成的,还是企业或其他的原因造成的?是否存在工作作风问题或腐败方面的问题?该问责的一定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要建章立制——长效长治,要通过专项治理,做到举一反三,及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并长期坚持。

  所有的整改方案(整改措施),需呈局长签字并请示驻局纪检组同意,盖公章后上报。

  四、整改责任

  各地要在成立专班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整改的责任:

  1.责任领导:局长(书记);2.责任部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大队;3.责任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分管领导、大队长;4.配合部门:矿管相关股室;5.责任人:矿管相关股室负责人。

  五、完成的时限

  2023年1月20日前

  六、销号的办法

  按照“定领导、定责任、定方案、定时限”的要求,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逐一销号。

  即:每一个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制定一个整改方案;每一个类型具体问题,要有对应的整改措施;对于已经完成所有整改措施的,并且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清单问题(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县(市、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可以向市局专项治理办公室书面申请初核,市局专项治理办公室初核通过后,再报请省厅和省纪委审核销号。

  七、实行定期通报制

  对于专项治理工作中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避重就轻、整改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地方,市专项办将定期进行全市通报。

  经梳理的问题清单,已经点对点发至各局,请各地于12月12日前上报《※※县(市、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方案》。

  各局党组织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站位,切实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加强调度和分析研判,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姿态、更实的态度、更具体的措施,扎实推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按要求如期完成所有问题的整改和销号任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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