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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专毕业论文2000字

  摘要:明宣德四年国家首次颁行《军政条例》,之后,正统、弘治和万历年间又有续修,并颁布通行。但嘉靖朝有无国家军政条例,学界至今未有明确定论。嘉靖时期,因北虏南倭的局势,各地官员纂辑刊行有关军队法律较为活跃。其中嘉靖三十一年巡按监察御史霍冀辑《军政事例》,经兵部议覆,皇帝允准而刊行,成为国家军政条例,并一直行用到万历初年国家再次颁行《军政条例》。嘉靖朝霍冀的《军政事例》在体例上开创了分门别类纂辑的新方式,也为万历《军政条例》所继承。

  关键词:嘉靖;霍冀;《军政事例》;军政条例

  明代自宣德四年(1429)开始颁布《军政条例》,以加强对军队的管理。之后,历代均有续修,名称不一,但均有“军”或“军政”等字样,大体可分为国家颁布和地方官私人纂辑两类,故可笼统称之为“军政条例”。例是明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称谓有“条例”“事例”“榜例”等。①

  嘉靖时期,南倭北虏问题严重,编纂军政方面的条例渐成热潮,其中嘉靖三十一年(1552)有两部军政条例刊行,一部是巡按江西监察御史孙联泉的《军政条例续集》,由江西臬司刊行;另一部是巡按浙江监察御史霍冀的《军政事例》,又名《军政条例类考》,②经皇帝允准刊行。有学者在简略讨论嘉靖朝霍冀《军政事例》与国家修订军政条例二者之间关系时,以“迄今未见”嘉靖本军政条例为由,对嘉靖三十一年以后国家是否真有重修《军政条例》,持“似仍可存疑”的谨慎态度;又说“嘉靖以后,私家编纂集结军政条例之风一时盛行”,将霍冀的《军政事例》和谭纶的《军政条例》等列作私修,认为他们“与官方所辑《军政条例》性质不同”。③著名法律史学家杨一凡先生对霍冀《军政事例》曾有论述,但也未明确肯定该书是嘉靖朝国家军政条例。④专文研究明代军政条例者,也或暗或明认为霍冀《军政事例》为官员私辑性质。⑤也有学者将霍冀的《军政事例》列为“官员个人辑录的事例汇编”。⑥那么嘉靖朝有无国家军政条例呢?笔者因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之需,赴海外搜集文献,有幸在日本内阁文库亲眼看见万历二年(1574)由兵部尚谭纶主修,经朝廷允准颁布的《军政条例》,该书明确说霍冀之书是经过嘉靖帝钦准刊行。本文通过对相关史料进行考辨,揭示霍冀《军政事例》始于个人辑录,但在经兵部议覆,上呈嘉靖帝允准后又作修订,由国家拨款刊行天下,故其性质应属国家军政条例。

  一、嘉靖朝编纂军政法律的情形

  明朝十分注重编纂军政类法规。明初,朱元璋即颁布《军法定律》,[《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三,洪武十五年三月乙丑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253页。]加强对卫所军伍的管理。永乐六年(1408)六月,明朝还重申用《军法定律》整饬军伍,但卫所军伍仍存在各种问题,时翰林院庶吉士沈升说:“我太祖高皇帝创置《军法定律》,训习操练,皆有经制……今之军卫未尽整饬……宜敕五军各卫整饬部伍。”[《明太宗实录》卷八○,永乐六年六月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067页。]明朝随之推出新的军政法律。洪熙元年(1425)九月,兵部尚书张本上奏,“兵政未清,请分遣大臣各处清理,并列清理事例八条”,获允。[《明宣宗实录》卷九,洪熙元年九月壬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39页。]宣德三年(1428),明朝又“以新定清理事例十一条,通前八条,榜示天下”。[《明宣宗实录》卷三六,宣德三年二月甲寅条,第890页。]宣德四年二月,明朝又题准“勾补军役”相关事例;六月,张本请求“通将条例,申明遵守”,[杨一凡:《皇明制书・军政条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491-1492页。]再次获准,遂将历年事例汇为明代首部单行本《军政条例》,共计33条,行用达百年之久。[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第174页。]之后,历代不断增补或重修军政条例,如正统元年(1436)的军政《榜例》、正统二年(1437)和正统三年(1438)的《计议事例》,[吴艳红《明代〈军政条例〉初论》和刘永晋、周晓光《霍冀与〈军政条例类考〉》等认为,正统军政条例附在宣德《军政条例》后。杨一凡在整理点校宣德、正统等军政条例时将其合并以《军政条例》名之(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7页)。但嘉靖时赵堂的《军政备例》在抄录历代军政条例时,则将宣德、正统、弘治三朝分别录之,似视为单独刊行。参见(明)赵堂:《军政备例》,《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5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534页。]弘治十七年(1504)增补刊行成化十六年(1480)的《军政条例续集》。[刘正刚、柳俊熙:《新发现的明成化〈军政条例〉研究――以孤本弘治〈军政条例续集〉为例》,《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所谓条例与事例都需经皇帝允准,事例是条例编纂的基础,有时也习惯称其为“条例”。[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第167页。]

  嘉靖年间,北方蒙古经常南下,东部沿海倭寇也日趋猖獗。[林延清:《嘉靖皇帝大传》,辽宁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页。]朝野上下为整顿军纪,掀起了编纂军政法规的热潮,至今传世的军政法规尚多,如宁波天一阁藏《军政》(原题《为申明军政事》)、《军令》(原题《为申严军令事》)、《营规》(原题《南京兵部为明什伍以肃军政事》)、《军政条例续集》,[以上均收入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线装书局2010年版。]以及《明御倭行军条例》[(明)李遂:《明御倭行军条例》,《丛书集成续编》本,史部第23册,上海书店1994年版,第841-842页。]和《钦准兵部见行事例》[周子美编:《嘉业堂钞校本目录・天一阁藏书经见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等;《中国古籍总目・史部》收录的霍氏辑《军政条例类考》、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庞尚鹏《军政事宜》、赵堂《军政备例》及《军政》《御倭军事条款》等。[中国古籍总目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古籍总目》本,史部第6册,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3-3374页。]上述有关军政法规均为嘉靖年间修纂,有的属地方官抄录编纂而成,如庞尚鹏、赵堂之书;有的仅就某事而由兵部或地方官府出台。

  在嘉靖朝刊行的军政法规中,嘉靖三十一年同时刊行的两部条例最令人关注,即孙联泉的《军政条例续集》[此书名与弘治年间增补刊行的成化《军政条例续集》相同。]和霍冀的《军政事例》。《军政条例续集》收录条文讫于嘉靖三十年(1551)十月,[(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159页。]《军政事例》收录条文讫于嘉靖三十一年三月。[(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624页。]《军政条例续集》共五卷,现存第三卷、第四卷和第五卷,卷目和版心题名均为《军政条例续集》。有学者认为,此书的定名,“显然是以《军政条例》为基础所作的增补”,又说:“此书因为前两卷散失,是否收录具体条例不得而知。”[张金奎:《〈军政条例续集〉提要》,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5册,第87页。]但对《军政条例续集》到底以何时《军政条例》为基础,增补了什么内容,则语焉不详。笔者认为,孙联泉的《军政条例续集》应是以弘治《军政条例续集》为基础,其卷一和卷二增补的内容应是弘治三年(1490)后的条例,因为弘治十七年《军政条例续集》收录条文截止时间为弘治三年,其中收录成化年间条例31条,弘治年间条例7条。[刘正刚、柳俊熙:《新发现的明成化〈军政条例〉研究――以孤本弘治〈军政条例续集〉为例》,《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增补重点应是弘治三年之后内容。这可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卷三、卷四和卷五均以题本面貌出现来判断,卷三为正德六年(1511)至正德十五年(1520)间的12份题本,卷四为嘉靖二年(1523)到嘉靖二十九年(1550)间的14份题本,卷五为嘉靖二十九年至嘉靖三十年十月的11份题本。以此推断,孙氏之书卷一和卷二内容应为弘治三年到正德六年间的题本,每卷题本数量在10份左右。此又可从霍冀《军政事例》编纂体例佐证孙氏前两卷的内容,《军政事例》前四卷明确标注弘治朝条例20条,尤以弘治十三年为主,正德条例33条。弘治、正德两朝条例数量应能满足孙氏从中挑选《军政条例续集》前两卷所需的内容。

  孙氏《军政条例续集》和霍氏《军政事例》收录的少数题本在内容与形式上几乎相同,如《军政条例续集》卷四和《军政事例》卷五均收录了《兵部为计处清军事宜以便遵守事》,[(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95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五,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49页。]此为嘉靖十一年(1532)二月武库清吏司主事王学益题本和兵部覆议,两书所记内容基本一致。但两书多数题本的辑录方式存在差异,如孙氏《军政条例续集》卷四《兵部为清理军伍以苏民困事》,内容是嘉靖四年(1525)正月巡按陕西监察御史杨秦所陈六事题本,抄件包括条陈六事缘由、条款内容、前件等长达15页。[(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45-377页。]每款后以“前件”表述兵部覆议。[高扬:《明代章奏类法律档案中的“前件”》,《历史档案》,2021年第4期。]而霍氏《军政事例》卷五《题为清理军伍以苏民困事》,[(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五,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43页。]题后标注“嘉靖四年”和“巡按陕西御史杨秦”字样,接着直接抄录杨秦所陈六事,略去了兵部覆议的“前件”。但事实上,霍冀将六事后的“前件”,除第五、六款外的四款以单独条款的形式,分别列入《军政事例》不同卷目,其中孙氏《军政条例续集》第一款禁妄勾、第二款严造册、第三款省解户的“前件”内容,见于霍氏《军政事例》卷一《军卫条例》之《妄勾军丁降调》、[(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53-354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00-501页。]《军卫造发勾册》、[(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60-361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499-500页。]《不许给文卖军回家》;[(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63-365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06页。]第四款审跟捉的“前件”内容,见霍氏《军政事例》卷三《逃军条例》,名为《远年逃亡免跟捉》。[(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6册,第368-370页;(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三,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21页。]霍氏《军政事例》本意是要将以往各朝军政法律分类编纂,故他在辑录题本时多略去原题本的缘由,直接录入条款内容,并将“前件”压缩归类,这比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简单明了,更方便官员使用。

  霍冀与孙联泉的任职经历极其相似,二人都曾担任过推官,孙联泉在南直隶庐州府任职,[万历《保定府志》卷三五《人物志》,中国科学院图书馆选编:《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2册,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1094页。]霍冀在北直`永平府任职。[乾隆《孝义县志・人物事迹》,凤凰出版社编:《中国地方志集成・山西府县辑》第25册,凤凰出版社2005年版,第539页。]嘉靖二十七年(1548)十一月,孙联泉在推官任上选授福建道试御史,霍冀由推官选为广西道试御史。次年,两人皆由试御史转为实授。[《明世宗实录》卷三四二,嘉靖二十七年十一月己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6220-6221页;《明世宗实录》卷三四九,嘉靖二十八年六月乙丑条,第6323-6324页。]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孙联泉以巡按江西御史身份劾奏“前任江西左布政使贪污不职”。[《明世宗实录》卷三九一,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壬午条,第6865页。]孙联泉在江西御史任上主要负责清军,故嘉靖本《江西通志》在“清军监察御史”目下有孙慎,“号联泉,直隶保定人,甲辰进士”的记载。[嘉靖《江西通志》卷二《命使》,《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780号,成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3页。]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刊刻者应为江西臬司。[(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虞浩旭主编:《天一阁藏明代政书珍本丛刊》第15册,第87页。]嘉靖三十年,霍冀在浙江监察御史[(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602页。]任内辑录《军政事例》,嘉靖三十一年七月由国家刊行。尽管二人著作刊刻时间相同,但此后明代人在讨论有关军政法律时,甚少提及孙氏及其著作,而霍氏及其著作则屡被谈论。究其原因,或许与《军政条例》被国家颁行天下有关。

  二、嘉靖《军政事例》乃国家军政条例

  嘉靖《军政事例》卷六收录了霍冀于嘉靖三十一年撰《兵部为陈愚见以厘时弊以肃军政事》,计六款,最后一款“明禁例以一法守”记载了《军政条例》在嘉靖时期多有散亡,一些地区甚至声称未见过《军政条例》一书,故请求重修《军政条例》,颁行天下遵行:

  臣惟兵、刑均系国之大事,故累朝节有禁例,以辅律之不及,一体颁布天下,遵行已久。但《问刑条例》近蒙皇上敕下该部会官查议重修,明白刊布,内外臣民已经通行遵守外。臣窃以《军政条例》自宣德年以来考定之后,迄今百有余年,中间亦有节年各该衙门议奏,及我皇上新定条例数多,或未尽行增入……似应通行酌议,稍加损益。况二十年来戎政久弛,人情甚玩,不独各项册籍多所散亡,而《条例》一书亦不多见。臣近该巡历各府清理军伍,如临海等县皆称未有前书,臣不胜骇愕。……如蒙敕下该部,将《军政条例》查自宣德以来及我皇上嘉靖元年以后钦定事例,通行备细查出,或旧例有所当更,或新例有所当入,逐一因事搜检,随宜酌议……括成一书,刊布大小清军衙门,一体永为遵守。仍照《问刑条例》事例各发一部,两直隶行顺天、应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各布政使司照式翻刊,给发各府州县、卫所官吏军民人等遵照施行。[(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636-637页。]

  霍冀所说的嘉靖重修《问刑条例》,应是指嘉靖二十九年“刑部尚书顾应祥详定《问刑条例》进呈。诏刊布内外衙门一体遵守,今后问刑官有任情妄引故入人罪者重治”。[《明世宗实录》卷三六八,嘉靖二十九年十二月甲申条,第6592-6593页。]霍冀或援此重修《军政事例》。所谓“二十年来……《条例》一书亦不多见”,表明嘉靖十一年之前应重修过《军政条例》。嘉靖三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兵部将覆议霍冀题本的结果呈交皇帝,“看得《军政条例》自宣德四年以后嘉靖十一年以前见行刊布。其嘉靖十一年以后节该本部议准,事理虽经通行遵守,尚未增入成书。……今御史霍冀陈乞查自宣德以来及我皇上嘉靖元年以后钦定事例,敕下本部通行酌处,稍加损益,刊刻成书,通行天下,永为遵守……移咨工部支送官银前来刊刻颁布……照式翻刻……伏乞圣裁”。[(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637-638页。]

  三月二十八日,嘉靖皇帝御批“准议”,[(明)霍冀:《军政事例》卷六,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624页。]即同意兵部的覆议。

  另从“嘉靖十一年以前见行刊布”看,该年之前嘉靖朝确实刊布过《军政条例》,可惜其本已散佚。

  以往的研究大多止步于嘉靖帝御批允准修《军政条例》。[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第175页。]但对霍冀《军政事例》是否具有国家颁布性质,因史料不足,多未下结论。笔者在日本内阁文库发现学界至今尚少关注的万历二年《军政条例》,由时任兵部尚书谭纶主修,并得到万历帝允准刊行。该书由万历元年(1573)浙江等处布政使司上呈《为申饬旧规敷陈末议以剔时弊以裨军政事》题本,由兵部武库清吏司案呈,内称:

  先该巡按直隶等处监察御史余乾贞题前事内一款:刊给事例以昭法守。臣惟我国家仿古定制,尽善尽美,而兵律更加详明。宣德初年著《军政条例》一书,视律则加详焉。嘉靖三十一年世宗皇帝特允清军御史霍冀之请,将宣德四年以后历年题奉钦依条款翻刻成书,分为六卷,名曰《军政事例》。[(明)谭纶:《政条例》,日本内阁文库藏,第2页a-b。]

  据此可知,嘉靖三十一年皇帝“特允清军御史霍冀之请”,辑录《军政事例》并颁布施行。也就是说,原本由霍冀在施政过程中辑录的《军政事例》,经过皇帝允准刊行天下,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官员辑录变成了由国家颁布通行的法律。对此,万历初年兵部尚书谭纶对余乾贞题奏刊刻嘉靖三十一年之后条例的覆议也可得到明确佐证,“况自嘉靖三十一年以来,节该本部题准事例,又有原书之所未备者。今御史余乾贞陈要行再加采集,厘正全书,颁行天下,昭名法守,委于军政有裨,相应依拟。合候命下,容臣等将原刻事例并三十一年以后节年题准新例备细查出,斟酌损益停当,另行刊刻,颁布施行”。万历元年八月十二日,神宗下旨:“依拟行。钦此。”[(明)谭纶:《军政条例》,第7页b-8页a。]可见,谭纶主修的《军政条例》接续了嘉靖三十一年《军政事例》,于万历二年十二月刊行天下。

  谭纶在万历《军政条例・序》中记载了宣德四年和嘉靖三十一年奉旨刊刻的原文,其中明确提及霍冀之书属“钦定事例”,节选如下:

  今御史霍冀陈乞查自宣德以来及嘉靖元年以后钦定事例,敕下本部通行酌处,稍加损益,刊刻成书,通行天下,永为遵守一节。委于军政有,相应议拟,合候命下,臣等将见行条例通行备细查出,或旧例当停,或新例当入,或近日题议止系一时权宜之计者,仍改正从旧;或累朝敷奏永为后世不易之法者,则损益惟宜。务要宽严适中,规画精当,俾人皆易晓而法可久行,括成书。移咨工部支送官银前来刊刻颁布,仍照《问刑条例》,各衙门各发一部,直隶行各府州县,各省行布政司照式翻刻,给发所属有司、卫所官吏、军民人等一体遵照施行。如此则法守画一而军政可举矣。嘉靖三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奉圣旨:准议。钦此。[(明)谭纶:《军政条例》,第6页a-b。]

  史料中的本部即是兵部。霍冀在嘉靖三十一年三月底接到朝廷旨意后,遂对辑录再次整理,于当年七月完成六卷本《军政事例》,并在卷六收录了他所撰《兵部为陈愚见以厘时弊以肃军政事》,详述自己辑录并请求刊行的缘由。谭纶的万历《军政条例》将宣德四年本和嘉靖三十一年本的准行刊刻圣旨置于一起,表明两者均属国家颁布。霍冀的体例也被谭纶所继承,万历《军政条例》目录明确标为“《军政条例类考》目录”,正文为“《军政条例》卷之”,版心则均名《军政条例》。[(明)谭纶:《军政条例》,第10页a。]霍冀之前颁行的军政条例,从未有过“类考”之名,谭纶沿袭霍冀书名,既说明霍冀之书影响大,也反映谭纶遵循国家编修体例。

  明末范景文《南枢志・条例部》收录了《军政条例》,这也能证明霍冀本为嘉靖朝国家颁布通行的军政条例。该书卷首为万历十二年(1584)十二月兵部尚书张学颜题本,其首款“申明旧例”记载:“查得宣德四年至万历二年该科道条陈,及本部建议有刊布《军政条例》一书,清理之法已极详尽。”[(明)范景文:《南枢志》卷八七《条例部・军政条例八之一》,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2211-2231页。]接着在“《军政条例》先后原题”下分别录有宣德四年六月、嘉靖三十一年三月、万历二年二月的奉旨内容。也就是说,万历十二年在重刊谭纶《军政条例》时也将霍冀的《军政事例》列入国家颁布。而“申明旧例”是明代律例的传统,嘉靖中叶赵堂《军政备例》[(明)赵堂:《军政备例》,《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52册,第513-514页。]也按时间顺序抄录了宣德、正统、弘治时国家的军政条例。因此,嘉靖朝由国家颁布通行的军政条例就是霍冀的《军政事例》。

  三、嘉靖《军政事例》体例及影响

  《军政事例》共六卷,霍冀辑,明刻本,其行款每半页八行,二十二字,白口,四周双边,单黑鱼尾。首页题名《军政条例类考总目》,各卷卷端题名有别,其中卷一至卷四题名为《军政条例类考》,卷五题名为《军政事宜考》,卷六题名为《军政事例考》。前四卷是对宣德四年至嘉靖三十年间条例分类辑录,且前三卷后有“《大明典》附考”条文,其中卷一12条,卷二9条,卷三12条。卷五和卷六是正德、嘉靖尤以嘉靖朝居多的题准军政事宜、事例选编。但全书版心镌名均为“《军政事例》卷之”。现传世影印本《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以《军政事例》命名,而《续修四库全书》则以《军政条例类考》命名。笔者以为应以全书统一的版心《军政事例》来命名较为妥帖。

  嘉靖三十一年七月,时任浙江按察司副使薛应缥霍冀之书作序即名为《军政事例序》,开篇即云:“《军政事例》者,今侍御史思斋霍公所辑也。公奉命清理两浙军政,深惟宪度,究观典章,博采群情时事。凡所施为建白,悉中机宜,参酌成书,厘为六卷,名曰《军政事例》。方伯西潭汪君、副宪罗江陈君,请刻以布,用式有政。”[(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485页。]方伯是对布政使的敬称,副宪是对按察司副使的敬称。方伯汪君指嘉靖二十九年出任浙江右布政使的汪大受,副宪陈君指是年出任浙江按察司副使的陈。[万历《杭州府志》卷一一《会治职官表四》,《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24号,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792、838页。]汪、陈二人应审读过该书,并鉴于其“用式有政”而请求刊布。从某种意义上讲,《军政事例》也是浙江高层官员合作的结果。

  《军政事例》共计236款。其中前四卷是分类条文,总计170条,各卷名与条数为:卷一《军卫条例》计53条,内容涉及卫所军人存恤,禁止卫所官吏役占、卖放军丁,禁止卫所妄勾军人等;卷二《逃军条例》计26条,以惩治逃军及窝家为主;卷三《清审条例》计66条,[《军政事例》卷三原目录作“凡六十三条”。霍冀可能将原目录中双行小字的《军丁犯徒哨满发役》《书算造册作弊》误作1条,正文却有各自内容,且正文《书算造册作弊》又分为2条,另有《正德三年计议改编事例》1条在原目录中未见,故实为66条。参见(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三,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532页。]是对清军官、军户、军册、特殊身份军人勾补的规定;卷四《解发条例》计25条,规范军丁解发的过程。

  《军政事例》卷五收录了巡按御史、兵部题本13份,总计45条,原书依次为嘉靖四年巡按陕西御史杨秦《题为清理军伍以苏民困事》6条;嘉靖十一年巡按浙江御史郑濂《题为申明旧例祛时弊以裨军政以安地方事》2条,《兵部为计处清军事宜以便遵守事》《兵部为边务事》各1条;

  嘉靖十五年(1536)兵科给事中冯亮《题为顺下情以实缺伍严稽查以杜鬻放事》、巡按浙江御史陈德鸣《题为严法制以惩奸顽事》各1条;嘉靖十八年(1539)巡按福建御史包节《题为申旧例杜妄勾以苏民困事》1条;巡按广东御史陈储秀《题为清理军伍事》4条;正德六年巡按浙江御史李春芳《题为军政利弊事》4条;正德七年(1152)巡按直隶御史何沾《题为申明旧例以裨军政事》6条;正德十年(1155)巡按陕西御史王佩《题为陈时弊以清军伍事》8条,巡按河南御史许完《题为陈愚见以裨军政事》4条;正德十五年巡按河南御史喻茂坚《题为祛时弊以安军民事》6条。[(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五和卷六的原目录题名与正文题名稍有差异,现以正文为准。]这13份题本均见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卷三和卷四。

  《军政事例》卷六收录了都察院和兵部题本11份,计21条,原书依次为《都察院为议处清军刷卷差官以修复宪政事》《都察院为陈愚见酌旧规以重民生事》《都察院为大恶贪官侵盗钱粮剥军蠹政害人事》《兵部为严册籍以便稽勾以实军伍事》《兵部为酌时宜陈末议以裨益军政事》各1条,《兵部为陈末议明旧例以图实效以重民生事》2条,《兵部为申议改编军伍事例以实京营以严法纪事》1条,《兵部为献愚忠祛夙弊以肃戎政事》2条,《兵部为申旧例陈愚见以饬军政事》2条,《兵部为申旧例酌时宜以厘夙弊以实行伍事》3条,《兵部为陈愚见以厘时弊以肃军政事》6条。兵部题本占绝对多数,反映军政的亟须整饬。这11份题本有8份见于孙联泉《军政条例续集》卷五。

  霍冀,字尧封,号思斋,山西孝义人。嘉靖三十年任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奉命清理两浙军政事务,辑录《军政事例》。该书就是继宣德、正统、成化和弘治以及嘉靖十一年之后,再次重修军政条例。有学者认为“霍冀《军政事例》具有传统《军政条例》的特征,它辑于嘉靖中期,正是宣德四年《军政条例》长期未得重修之际,对于万历重修《军政条例》实有承上启下之功”。[吴艳红:《明代〈军政条例〉初论》,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3辑,第140页。]但实际上,在《军政事例》之前,自宣德至嘉靖十一年至少有三次官修军政条例。也正因为宣德以后多次重修军政条例,使条例数量不断增加,故霍冀辑录《军政事例》时对之进行分类辑纂,成为集大成之作,为万历初年官修《军政条例》提供了新范式。

  霍冀《军政事例》作为嘉靖三十一年国家军政条例,实具有承上启下的意义。笔者将明代历朝官修军政条例收录有确切年代的条例数胪列成下表:

  从上表可知,宣德、正统、成化纂修的军政条例,都只收录当朝颁布的军政条文,弘治《军政条例续集》增加了弘治三年前军政条例7条。而霍冀的《军政事例》则是对宣德以来修纂的军政条例之集大成者,条文数量也猛增。

  明代不同时期刊行军政条例的编纂方式也有一定变化。如宣德四年《军政条例》不分卷,也不分类,无题名等,仅以条数排列;正统时因之;弘治年间编纂以时间先后对条例编号,且增加“奉圣旨:是。钦此”等字样;嘉靖霍冀《军政事例》则对以前各朝条例进行分类,并对以前条例的内容也进行了精简,如弘治《军政条例续集》收录的弘治三年《山陕等处问军定发卫分》条,长达423个字,引述如下:

  兵部为公务事。该巡抚甘肃右都御史王继奏称,镇番卫城孤军少,要将陕西、山西、山东、河南并北直隶人民犯该充军者,俱编该卫所充军。本部查议得合无今后充军人犯,除钦定卫分外,其陕西、山西人民有该充军者,发镇番卫;山东、河南有犯者,发宁夏并榆林等卫。在京并北直隶有犯者,发四海治千户所,庶几事体适中,彼此不误。再照我朝制刑,不死罪一等即是充军。近年以来,在外问刑衙门问该充军人犯,多有就彼径发,本部无所查考。及至遇蒙赦宥止,亦就彼径放。本部若无干预,亦合并为处置,合无通行天下都司卫所,各用坚厚榜纸置立收军文簿,每都司一扇,每卫所各一扇,自弘治元年为始,将发到充军人犯原问招由,备细乡贯并\[着\]役日期,俱要附写停当,用印钤记,如法收架,毋得损坏。以后仍于每年终,将收过军数,开造小册,送部查考。其在外问刑衙门,今后每遇问过充军人犯,俱要抄黏招由,备行本部。果经彼处巡抚、巡按等官参详,律例俱合,即与编卫,行令发遣。若是未经详允,本部照例行移刑部详议,方与定卫。以后遇有恩赦,都司卫所务将各军充发来历,并应否释放缘由,开申本部,待报释放。弘治三年闰九月二十五日,本部尚书马等题。奉圣旨:是。钦此。[(明)赵堂:《军政备例》,《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52册,第547-548页。]

  从中可以看出该条例出台是因镇番卫缺少军人,故要求将陕西等地犯人发往充军,并且有具体操作程序。但嘉靖《军政事例》卷一将此条例改名为《收军文簿》,并将内容压缩为70字,“都司卫所各置收军文簿一扇,每都司一扇,每卫所各一扇。每年发到充军人犯,原问招由乡贯并着役日期附写停当,铨印收架,年终将收过军数开造小册送部查考。弘治三年”。[(明)霍冀:《军政事例》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498页。]究其原因,可能是弘治《军政条例续集》早已通行天下,行用者已知此条内容。故霍冀在辑录时对之进行了压缩,并在末尾标出了条例颁布的时间。

  万历《军政条例》^承了嘉靖《军政事例》的式样,在总目前题“军政条例类考目录”,总目后题“军政条例类考终”字样,显然是对霍冀《军政事例》的继承。万历《军政条例》将宣德四年至万历元年条例分类收录,比嘉靖《军政事例》更为细化,分七类七卷,分别是卷一卫所类并有司,计54条;卷二户丁类并老幼,计46条;卷三册单类并簿籍,计61条;卷四逃故类并亡绝,计50条;卷五清勾类并查理,计62条;卷六解发类并改编,计61条;卷七优恤类并豁免,计43条,总计377条。这些具体条数系笔者据该书整理统计得出。谭纶每卷按时间先后排列,每条均有题名,条例末备注颁布时间。由此可见霍冀《军政事例》对后世的影响之大。

  需要说明的是,明末刻本《南枢志》卷八七《条例部》有“《军政条例》八之一”,收录的是万历十二年重刊谭纶的《军政条例》,在录入万历本目录时,个别字有所不同,如户丁类并老弱,万历本“弱”为“幼”。[(明)范景文:《南枢志》卷八七《条例部・军政条例八之一》,第2232-2233页。]同时《南枢志》没有标出万历《军政条例》原书卷几的字样,尤其是正文标注与目录有较大差异,分类与条数均不相称,即分别是《卫所类上》10条,《卫所类下》41条,《户丁类》46条,《册单类》43条,《解发类上》61条、《解发类中》51条、《解发类下》49条。因此,不能仅靠《南枢志》来判断万历二年《军政条例》的内容。

  总之,明代自宣德时国家颁行《军政条例》作为“常法”以来,已经形成了不定期增补、重修的惯例。嘉靖三十一年由霍冀辑录的《军政事例》,因薛应缱餍蛭疵魉蹈檬橛苫实墼首伎行,导致后人误以为嘉靖朝国家没有颁布“常法”性质的军政条例。而日本内阁文库藏万历二年《军政条例》的发现,为解决此难题提供了关键证据。本文分析表明,霍冀《军政事例》就是嘉靖朝国家颁行的具有“常法”性质的军政条例,其体例被万历《军政条例》所继承。至此可见,明代宣德、正统、弘治、嘉靖和万历年间,国家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根据时势需要,重修军政条例作为“常法”,以适应军政管理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王朝在实行卫所与州县并行二元管理体制[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时对卫所军人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卫所制自明初以来就已经弊窦丛生,国家不得不颁布具有“常法”性质的军政法律来加强管理。这些层累的军事法律因时而变,条款数量越来越多,故霍冀对之分类,以方便各方行用,体现了明代法律动态演变的特性。[刘正刚、高扬:《明代法律演变的动态性――以“佥妻”例为中心》,《历史研究》,2020年第4期。]

  大专毕业论文2000字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学界对新兴权利的研究已日趋成熟且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主要表现为深耕法理、拥抱科技、聚焦司法和关怀社会四个方面的内容。新兴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日益深化,其基本范畴和理论根基更为成熟;科技进步拓展了新兴权利的研究主题,人工智能领域的新兴权利、信息与数据权利、基因权利的研究日渐丰富;司法逐步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新兴权利的研究立场经历着从立法到司法的转向;民生与社会权利始终是新兴权利研究不变的主题,社会权的性质和内容更为清晰,社会弱者权利得到了更多关注。以此为基础,今后的新兴权利研究应继续突出时代主题、深化理论研究、注意研究方法、侧重交叉学科,以期实现研究水平和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新兴权利;法理;人工智能;信息与数据权;民生与社会权

  作者简介:孟融,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长春13001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治理视野下共同富裕实现的法治保障研究”

  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与基石,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日益繁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促动着权利话语内容的丰富,越来越多的权利诉求被提出。甚至可以说,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方方面面都浸染着权利的印记,并集中表现为权利的需求、表达与确认问题。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新兴权利浮出水面,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学界对新兴权利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日趋深化,新兴权利也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一项重要且成熟的议题。

  纵观近几年关于“新兴权利”主题的研究成果发现,新兴权利研究的学术共同体进一步壮大,学术研究的理论性和现实性均获得了明显提升。学者们一方面加强了新兴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新兴权利的基本范畴更加充实与立体;另一方面又提升了对新情境与新问题的关注,实践中与新兴权利有关的大量问题得到了理论上的回应。概言之,在新时代背景下,新兴权利的学术研究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成就:新兴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日益深化,其基本范畴和理论根基更为成熟;科技进步拓展了新兴权利的研究主题,人工智能领域的新兴权利、信息与数据权利、基因权利的研究日渐丰富;司法逐步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新兴权利的研究立场正经历着从立法到司法的转向;民生与社会权利始终是新兴权利研究不变的主题,社会权的性质和内容更为清晰,社会弱者权利得到了更多关注。鉴于此,本文将对近年来新兴权利研究所取得的上述四个方面的成就予以阐释,并对其中的关键性问题进行提炼;在总结现有成就的基础上,尝试对未来新兴权利研究的趋势和方向进行展望。

  一、深耕法理:新时代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基石

  对于任何一项学术议题的研究,均需对其基本概念或范畴予以厘清,这是对该议题深入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有关新兴权利的研究也不例外。作为一个统合性概念,新兴权利这一概念对于我们认识和甄别实践中新出现的权利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有越来越多的权利诉求被认定为“新兴权利”。近年来,学界对“新兴权利”这一概念的认识更加深入,甚至有学者对此概念能否在理论上成立产生了疑问,出现了激烈的学术争鸣。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反映了学界对新兴权利背后法理问题的深耕和挖掘,极大地推动了新兴权利基础理论的发展。

  新兴权利基本概念的辨析是开展新兴权利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关于新兴权利这一概念的理解,学界对其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用“新兴权利”来指称社会中新出现的利益诉求或权利话语是否准确,或者说这一概念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其中涉及对“新兴权利”内涵的理解及理论基础的阐明。一种观点认为,新兴权利应区别于新型权利,新兴权利是在法定权利之外、但又与法定权利息息相关的实存的社会权利,具有自发、自然、多样和流变的特征;而新型权利则以形式理性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是一种自觉、法定和统一的权利。1应当说,将新兴权利与新型权利相区分,对于准确理解新兴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新兴权利这一概念或范畴似乎并无存在的必要性。具言之,以新兴权利的存在领域和情境为基础,再加上权利的动态性与法律权利以道德权利为前提,可以发现“权利”概念本身便具有应对新问题的能力,因而没有必要再诉诸新兴权利这一概念。2这种观点通过强调权利的重要性命题,在逻辑上否定了新兴权利概念的成立。客观来说,这一观点试图在理论上对新兴权利命题予以否定,为认识新兴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但是,诉诸权利的重要性命题是否能满足实践中新出现的所有权利需要,其也面临理论上的争议:一方面,每类权利均有自身的依据,权利的具体化不可能无限拓展乃至涵括所有情境中的权利需求;另一方面,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虽有联系但并不等同,当新的利益诉求需要通过法律权利予以保护但又无法诉诸既有法律权利时,便需要通过道德权利来确认相应的权利,这也为新兴权利的存在提供了空间。3可以说,新兴权利这一概念在当前仍具有较强解释力,学界对其能否成立的理论争鸣能够促使这一概念的逻辑内涵与外延更为清晰,从而确证这一概念使用的规范性。

  若新d权利这一概念得以成立,则仍需要对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予以挖掘。换言之,如何将一项有价值的“要求”上升为法定的“权利”,如何在理论上对新兴权利予以证成,构成了新兴权利概念辨析的衍生性问题。对于此,AlonHarel提出了“内在理由/外在理由”这一权利分析框架,其中内在理由是使一项要求可以被划归为权利的理由,外在理由是影响一项要求应受保护的力度或分量而非将其划归为一项权利的一个实例的必要性理由。1这一框架对于国内新兴权利理论证成的研究具有一定启发性:其一,从新兴权利证成与内在理由的关系看,证成新兴权利的核心与关键在于论证一项要求可以归属于某个既有基本权利的子集,在讨论一项有价值的要求是否为权利时,则需要先找到构成那个基础权利的内在理由。

       其二,从新兴权利证成的理论路径看,鉴于权利证成的不同理由和权利本身所具有的不同功能,新兴权利证成可以从自然法路径、实证法律路径和社会现实路径三个角度展开,但这三种路径又各有其优点与不足。3其三,从新兴权利证成的标准看,个人利益和共同善都是权利证成的内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起决定性作用;而保护权利的成本等则构成权利证成的外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并不起决定性作用。4由此观之,有关新兴权利理论证成问题的解决,其关键点在于把握权利证成的内在理由,并需要在此基础上厘清适当的证成路径和证成标准。除新兴权利的理论证成这一问题外,关于新兴权利基础理论研究的视角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如从政治国家的角度对新兴权利产生与发展问题的分析,5从义务与群体性权利角度对新兴权利构建与保护问题的研究,6均是对新兴权利理论基础的有益探索,揭示了其中深刻的法理议题。

  通过上述总结可以发现,当前的新兴权利研究呈现出明显的“深耕法理”的特点。也就是说,学界在新兴权利的基础性、理论性和规律性问题的探索方面更为成熟。在研究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理论框架被用于对新兴权利问题的分析,有关新兴权利的一般规律也越来越多地被提炼了出来。特别是近年来关于新兴权利基础概念的辨析,更展现出新兴权利基础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彰显了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意义。总体来看,学界对于新兴权利概念的澄清,展现出三个方面的理论价值:首先,确认了新兴权利概念的价值与意义。新兴权利这一统合性概念在当前具有存在和使用的正当性,其对于现实中新出现的权利诉求或权利现象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新的权利诉求与权利现象的规范性表达。其次,丰富了新兴权利的本体论意涵。近年来有关新兴权利基础概念的辨析,在理论上回答了“什么是新兴权利”以及“新兴权利是何种层面与何种意义上的权利”等问题,从而使新兴权利的概念呈现更加丰满与立体。最后,夯实了新兴权利的理论根基。关于新兴权利“内在理由/外在理由”框架的运用、理论证成路径的分析以及背后个人利益与共同善的挖掘,使得新兴权利的理论基础更为牢固,为其他具体类型的新兴权利分析奠定了基础。

  二、拥抱科技:新时代新兴权利研究的主题拓延

  现代科技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为人们的衣食住行提供了便利。但科技是一柄“双刃剑”,其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一定侵扰。在这一过程中,科技改变了传统权利的存在样态与行使方式,从而使既有的传统权利展现出了新的气象。应当说,法律既需要对科技运用予以规制,同时又需要对由科技而产生的新兴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科技进步拓展了新兴权利的研究主题,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技术、基因技术的法律规制以及其中的权利问题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与之相应,人工智能领域的新兴权利研究开始起步,信息与数据权利的研究日益丰富,基因权利的研究逐渐深化。

  (一)人工智能领域新兴权利研究的起步

  人工智能技术拓宽了人们的生活场景,但也产生了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加强了对人工智能领域新兴权利的研究,以期在学理上应对由智能化、算法化带来的对个人“主体性”的冲击。其中,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是认定人工智能是否享有权利的前提性问题,若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予以认定,则意味着传统权利主体的范围得到了拓展,因而由主体的“新”导致了权利的“新”。对于此问题,学界虽然存在一定争论,但在整体上均认为承认人工智能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存在理论上的难题,因而更倾向于承认人工智能的有限法律人格。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或机器人权利的赋予则更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应根据济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具体分析。1除对人工智能或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外,基于人工智能、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形成的算法实体的法律地位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其中,以区块链智能合约等底层技术为支撑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界定尤为重要。就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而言,一种观点认为,当下主流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与有限合伙高度匹配,但随着区块链技术构造组织类型的不断发展,宜赋予其法人主体资格。2当然也有观点主张,基于智能合约、分布式记账等区块链技术对算法化主体组织特征的塑造,将其界定为法人、商业信托、合伙等均存在理论解释层面的困境,因此宜将其界定为民法典上的非法人组织。3应当说,上述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无论学界对算法化主体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均能够反映出新兴科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权利主体理论的影响,智能化、算法化主体也必将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领域,并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

  人工智能的应用离不开相应算法的支持,无论是公共行政领域还是商业领域的自动化决策,都是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的重要表现。在决策作出过程中,算法发挥了关键作用,甚至可以将算法视为自动化决策的核心与灵魂。但算法运转可能存在“黑箱”,相对人权利可能会因不同算法而受到减损。因此,在公共服务与商业服务领域构建相应的算法解释权成为权利保护研究的关键,4算法解释权也成为一项自动化决策过程中的新兴权利。除主张算法解释权以规制算法可能对个人造成的权利减损外,构建整体化、系统化和结构化的算法问责制度以实现对算法决策不透明、算法歧视等风险的应对与个人权利的保障也成为学界共识。5例如,针对网络平台算法决策的监管问题,可以网络平台算法设计的主观过错为依据,通过全周期问责点的设置和问责强度的划分构建算法评估问责制度,6有效实现对网络平台算法的监管,进而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二)信息与数据权利研究的日益丰富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极大地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效率与质量,但也加大了对信息与数据的利用程度,数字时代的权利问题凸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学界对信息与数据权利的研究呈“井喷式”增长。结合数字时代的新特点,马长山教授指出,当前的人权形态正经历着深刻的“数字化”重塑,从而打破了既有的“三代”人权发展格局,开启了以“数字人权”为代表的“第四代人权”1。可以说,“数字人权”的提出具有划时代意义,其所呈现的价值理念以及所涵括的权益平衡的保护思路、公私法相结合的双重保护机制等对信息与数据权利的研究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2目前而言,个人信息权是否成立、个人信息权益如何保护、数据权利如何理解成为学界在新兴权利领域关注的三个重点问题。

  第一,关于个人信息权是否成立,既涉及个人信息权如何证成的问题,也包括个人信息权同其他权利的关系问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因而只能在学理上论证其为一项新兴权利的可能性。学界对证成个人信息权的担忧在于,若个人信息权成立,那么将可能影响信息流通及公共价值的产生。但要明确的是,个人信息权并非指个人对信息的绝对排他式控制,而是有限的自主决定与控制权。3在这一前提下,若要证成个人信息权则需厘清个人信息同权利之间勾连的逻辑与法理,阐明个人信息权成为新兴权利的判断标准等问题。4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个人信息权益同隐私权关系最为密切,厘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准确认识个人信息权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同隐私权存在竞合,但本质不同。5从法律规则的适用看,两者在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规范属性上存在差异。6另外,个人信息中有一类较为重要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引起了学界关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承载着人格尊严及隐私利益等价值,其和隐私权有交叉但又超越了隐私权的范围,因此有学者主张明确其新兴权利的法律地位。7从现有研究看,虽然《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予以明确,但不得不承认,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使个人信息权益价值的独立性得到展现,将其视为一项新兴权利既具有学理上的正当性,也具备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第二,关于个人信息权益如何保护,是开展个人信息权研究的关键问题。由于网络化和智能化程度的提高,个人信息利用的场景也日趋多样化。鉴于这一背景,学界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研究逐步细化到各个场景和领域之中。例如,数字广告市场领域、社会信用领域以及刑事诉讼领域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均受到学界关注。8除不同领域或场景外,特殊群体的信息权益保护也是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例如,在数字化背景下,“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平等、信息自由、信息安全等权益受到了一定侵害,如何在基本理念与具体操作层面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也是个人信息权益实现的重要问题。1在上述基础上,若跳出具体场景而从一般角度看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问题,能够发现有两项制度可在信息权益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告知―同意”制度,通过强化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细化告知的内容、形式与标准等是进一步实施该制度的关键;二是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制度,对个人信息予以科学、规范分类也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一环。2另外,还有学者主张一种系统性更强的信息法路径,即对各类信息立法中的信息法规范进行整合,通过重构信息法体系、增列信息法部门的方式实现对信息权益的保护。3由此来看,学界有关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研究不断深化,无论在理念思路还是制度设计层面,均取得了一定突破。

  第三,关于数据权利如何理解,是针对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而引发的数据确权等系列问题的理论回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基本要求,极大地推动了数字产业的发展,提升了数据资源的使用价值。当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或数据流入数字市场,经由平台数字化生产加工后,相应的信息或数据便转化为具备一般化特征的数据资源,其所蕴含的价值性要素得到极大提升。但在这一过程中,由数据要素市场而引发的法律层面的数据确权是健全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关键问题。对此,有两方面问题引起了学界关注。一方面,数据权利归集的基本逻辑需要明晰。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知识、信息和数据成为数字资本运转的核心要素。4其中数据要素在数字经济时代蕴含巨大的生产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意味着,数据权利建构“应以数据生产价值最大化为目的,服务于数据的生产需要”。5因此,数据权利的归集应遵从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逻辑,符合数据有效流通和高效生产的目标。但这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另一方面,如何平衡数据流通与确权的关系,数据确权的思路需要明确。学界在整体上认为,数据确权应有利于数据流通,展现数据价值。为此有学者指出,应将“数据利他理念”融入数据确权,对非开放的数据以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对不构成知识产权的数据以“所有权+用益权”的方式确权。6在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数据确权的关键是要定义企业之间的数据使用权,数据确权的法律建构应符合市场需求。7由此观之,对于数据权利的理解不能离开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这一现实语境,数据确权应与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这一逻辑相契合。

  (三)基因权利的研究逐渐深化

  现代科技的发展不仅体现在智能化和算法化社会对人们生活的改变和权利的影响,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对生命伦理造成了冲击。近年来,随着基因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发生,提升了人们对基因权利的关注度。《民法典》第1009条针对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提出了进行限制的法定要求,间接推动了基因权利学术研究的深化,《民法典》第1009条也成为近年来学术界研究基因权利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以此为规范依据,学界近年来针对基因权利的研究有三个观点值得注意:首先,《民法典》第1009l为人体基因编辑活动提供了一种协同规制的思路。从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看,协同规制能有效控制风险,是一种权利保障的综合性方案。在协同规制中,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律规范应分别在各自范围内对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法律问题予以回答,以形成对基因编辑活动规制的合力。1其次,《民法典》第1009条在本质上创设了基因人格权这一新兴权利。从第1009条在《民法典》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来看,其位于“人格权编”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部分。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是三项典型的物质型人格权,因此第1009条虽未直接、明确规定基因权利,但依体系解释,可以构造出以物态基因为客体的基因权。2另外,从权利生成的标准看,基因权也符合新兴权利生成的形式与实质标准,多元主体的复杂利益及权利诉求构成了基因人格权作为新兴权利“兴”的动因。3最后,《民法典》第1009条能够为人体基因的专利权化提供相应的法律限制。有学者主张,人体基因被授予专利权已经成为多数发达国家的共识,但是应受到专利限制、人权保障与生命伦理三种视角的限制,而第1009条则构成这种限制的法律依据。4前述表明,近年来基因科技的进步与《民法典》出台为基因权利的研究提供了契机,基因权利研究在新兴权利领域逐步深化。

  可以看出,新时代的新兴权利研究无法绕开科技议题。科技进步推动了传统权利主体、客体与内容的更新,同时也促动着新情境、新领域中的权利发展,拓宽了新兴权利研究的主题。但无论研究主题如何变化,科技领域的新兴权利研究始终反映了一个核心问题,即在科技进步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维护人的主体性与尊严。一方面,现代科技对人的主体性带来了挑战,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技术、基因科技在不同程度上对人的尊严形成了冲击;另一方面,法律应通过权利配置以实现对个人主体性的重塑,捍卫人的尊严。概言之,“拥抱科技”反映了新兴权利研究对科技议题的关注,这既是对科技进步的法律回应,更是在科技进步背景下维护人的主体性与尊严的一种学术努力。

  三、聚焦司法:新时代新兴权利研究的立场转换

  近年来,随着人们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大量的利益诉求涌入司法领域,法院成为最先接触到这些利益诉求且需对其予以判断的国家机关。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新出现的利益诉求予以确认和保护,通过何种机制或方式对新兴权利予以司法证立,采用何种法律方法对新兴权利案件予以裁判,均构成司法视角下新兴权利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司法视角也成为学界近年来开展新兴权利研究的一个重要视角。甚至可以说,随着学界对新兴权利司法保护问题的聚焦,我国的新兴权利研究也发生着由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的立场转换。其中,明确新兴权利保护的司法立场、厘清新兴权利的司法证立机制,成为学界在司法视角下开展新兴权利研究的两个重点问题。

  其一,新兴权利保护司法立场的明确是在司法视角下开展新兴权利研究的前提性问题。从传统的新兴权利研究思路看,其十分关注新兴权利的立法视角,即只有当社会中新出现的利益诉求得到立法肯认才能被称为一项权利,才能得到权利机制的保护。换言之,在立法的视角下,一项利益诉求是否被最终纳入实定法是新兴权利实践证立的核心判断标准。但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以及法的安定性特征,立法难以完全且及时地将新出现的所有利益诉求都上升为权利,或者说立法对于一项利益诉求的规定与既有法定权利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这为新兴权利司法保护的出场创造了契机。例如,实践中司法对企业数据的保护、1在裁判过程中对个人私密性信息的检验,2均反映了新兴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另外,还有学者提出了一种新兴权利保护的“司法中心主义”模式,全面揭示了新兴权利保护的司法立场,即司法通过对尚未普遍化的新兴权利主张、尚未法定化的事实权利主张、与法定权利相关联的新兴权利主张的保护,能够充分发挥回应新兴权利、解决新兴权利冲突、确保新兴权利获得法律上可执行性的功能。3可见,现有研究对新兴权利保护司法立场的明确丰富了新兴权利保护的方式,其一方面能有效克服立法对新兴权利保护的相对滞后性,增强新兴权利保护的及时性与动态性;另一方面又能起到明晰新兴权利同既有法定权利关系的作用,促进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与准确性。概言之,司法立场的明确意味着司法场域将在今后成为新兴权利保护的“主战场”,法院必将在新兴权利的保护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其二,新兴权利司法证立机制的厘清是在司法视角下开展新兴权利研究的关键性问题。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在明确新兴权利保护司法立场的基础上,还应厘清到底通过何种机制或方式实现对新兴权利的保护。根据现有研究可知,司法推定是一种重要的新兴权利司法证立机制。学界当前对于司法推定已有较为成熟的认识:首先,从整体上看,新兴权利司法推定的实现需秉持三个要件,即以新兴权利的现实来源和内在正当性为主要内容的“实质论据”,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形式依据”,以合理的论证说理模式为落脚点的“技术方法”。4在这一过程中,现行法律规范是新兴权利司法推定的强势理由;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而以伦理道德作为推定依据时,司法机关对合理依据的找寻不能违背无害性、可行性等要求,以此作为新兴权利司法推定的合理限度。5其次,从具体操作来看,法官对法律方法的合理、灵活运用是新兴权利司法推定的关键环节。新兴权利司法推定的具体操作,集中表现为法官在裁判中对法律方法的恰当使用。例如,在“欧盟被遗忘权第一案”的裁判过程中,法官运用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等多种方法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对案件中的多种利益冲突予以判断,最终作出了支持被遗忘权这一新兴权利的判决。6由于新兴权利的生成是以实践中多元利益诉求的比较与权衡为前提的,因此相较于其他法律方法而言,利益衡量方法在新兴权利的司法推定中具有相对重要的地位。例如,在与人格利益相关的新兴权利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方法对于新的人格利益价值重要性与保护必要性的确认、对于利益受侵害程度与活动自由受干涉程度的比较与权衡均具有重要作用。7最后,以司法实践为基础而透视新兴权利司法推定的本质,可以发现新兴权利的证立机制有赖于“法律形式性悖论”这一命题。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新兴权利是在法律形式性悖论的运作中获得证立的,司法者运用规范进行裁判是维持法律形式性悖论运作的动力,基于法律论辩的重叠共识可以为司法决策提供正当性理由。1应当说,学界关于新兴权利司法推定或司法证立问题从实践到本质的讨论,能够增强新兴权利司法保护的理论解释力,进而为实践中新兴权利的司法证立及其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持。

  由此观之,司法是新兴权利实践证立的重要方式,这也能够使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到司法对于新兴权利确证与保护的特点与意义。一方面,司法是实现新兴权利确证和保护的最直接、最便捷、成本最小的方式。相较于立法,司法能直面由社会迅猛发展而带来的多元利益诉求,进而及时有效地对其予以回应。司法对新兴权利的回应以个案为基础,以法律方法的灵活运用为关键环节,以司法推定为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司法还发挥着新兴权利立法保护的中介和桥梁作用。也就是说,一项新兴权利获得司法确证与保护是其最终入法进而获得立法保护的前提与基础。对此,有学者将其称为“以司法续造为基础的渐进式入法路健保即经由个案裁判的特殊化救济和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续造,可最终完成法律规定的普遍化建构。2这意味着,立法与司法虽是保护新兴权利的两种方式,但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新兴权利研究的立法中心与司法中心之立场划分也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司法对于立法保护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承接作用。另外,除新兴权利的司法立场、证立机制等一般性问题外,还有一些针对司法领域具体新兴权利问题的讨论值得关注。如刑事司法中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分析、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被告人权利关系的阐述等进一步释放了司法领域中的新兴权利议题,4更加丰富了学界对新兴权利研究的问题意识,也同样彰显了新兴权利问题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性。

  四、关怀社会:新时代新兴权利研究的使命担当

  在新时代背景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逐年提高,对于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有了更多期待。这一问题反映在社会层面,便是与民生有关的社会权利诉求日益增多。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党和国家在近年来提升了对民生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大了对民生及社会权利的保障力度,民生及社会权利获得了蓬勃发展。在学术研究层面,民生与社会权利一直都是新兴权利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特别在近年来,民生与社会权利呈现出了一些新的气象,这更加引起了学者们对于该问题的关注。可以说,关于民生与社会权利的研究,反映了学术界对社会问题的关怀,也体现了新兴权利研究的使命与担当。基于此,近年来关于民生与社会权利的研究取得了两方面进步,即社会权的性质与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明晰,社会弱者的权利获得了更多关注。

  一方面,社会权性质和内容的进一步明晰。从整体上看,对于社会权的理解要把握一个基本前提,即社会权所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应积极履行相应保障义务以促进社会权的实现。实际上,学界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社会权的性质与内容来开展研究的。具体而言,从社会权的性质看,其既是一项身份权利,也是一项积极权利,还是一项受益权利;即个人因获得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资格或具备特定的弱者身份而获享这一权利,国家应通过积极作为给予相对人以物质上的利益或行为上的保障。5由此可见,理解社会权性质的关键在于理解与之密切相关的义务主体“国家”,社会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职责的履行。从社会权的内容看,社会权是一项“权利束”,其具体类别可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得知。近年来,学界结合我国的制度环境及实践语境,对社会权中的一些具体权利类别进行了分析,从而使社会权的内容更为清晰:第一,生存权是社会权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同时是我国首要的基本人权,其包含适当生活水准权、适足住房权和环境权三项内容。1第二,健康权是社会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内容十分广泛,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文件规定,包括参与公共卫生保健的权利、享有实现健康标准所必需的各种设施、商品、服务和条件的权利等内容。2第三,社会安全权是社会权下的又一权利类别,其以所有人都能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为宗旨,以社会保障权、社会救助权和社会保险权为主要构成。3第四,工作权兼具经济权与社会权性质,但主要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与实现人的尊严的价值追求,包括自主就业权、公平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与不受歧视权。4通过上述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社会权性质明确且内涵丰富。理论层面对社会权性质与内涵的明晰,为实践中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弱者权利得到了更多关注。虽然社会权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所享有,但基于个体间行为能力的差别,一些内在能力较弱的社会成员更易受到外在制度或境遇的影响而成为社会弱者。在这一前提下,制度构建应更加关切社会弱者权利,给予社会弱者以更多的制度保障。在新时代背景下,学者们对于社会弱者权利也给予了更多关注,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研究特点,即并不只关注传统意义上社会弱者权利的保障问题,而是结合新形势、新议题对社会弱者权利的保障等问题予以分析。换言之,当前的学术研究更为关注社会弱者权利所处的新的制度环境与时代要求,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观察和分析视角。例如,老年人群体通常被视为一个典型的社会弱者群体,对于老年人就业权和福利权体系的分析是进行社会权研究的一项重要议题,但是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社会民生问题的愈发重要,如何在积极老龄化的视角下认识老年人权利并对其予以保障;5如何在民生视角下理解老年人福利权体系的基本内容,并积极推动老年人福利权体系的构建与运转,6均是在新的制度环境与实践语境下实现老年人权利保障的新议题。又如,劳动者的工作权利是社会权的重要内容,但在当前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应对共享经济平台在用工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如何通过算法规制以实现用工平台中的权利保障和性别平等,7也是在新经济业态下保障劳动者权利现的全新议题。由此观之,社会弱者权利保护问题虽是一项传统议题,但在新形势、新境遇和新视角下又呈现出了新的意涵,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建基于此,社会弱者权利保护问题也在新时代获得了更多关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关于民生及社会权的研究折射出了新时代新兴权利研究的一些重要特点和启示:第一,新兴权利研究具有关怀社会、维护个人尊严的价值取向。从新兴权利涉及的问题和领域来看,民生及社会权利同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关联性最强,触及社会中每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实现对民生与社会权利的保障,是对个人尊严与价值的重要肯认。第二,新兴权利研究不仅关注个人权利,而且还关注群体性权利。从民生及社会权利的内容看,其往往并不指向某一个个体权利的实现,而是指向某一群体性权利的实现。相较于一般群体而言,民生与社会权利关注的重点是社会弱势群体。第三,新兴权利研究不能仅局限于权利本身,而更应关注到与权利相关的制度供给问题。民生与社会权利是与政治国家密切相关的,其实现离不开国家的制度供给。因此在思考民生与社会权利时,应秉持一个更加开阔的视野,与权利实现相关的政治国家与制度供给等问题,均属于新时代民生与社会权利研究的范畴。

  五、未来展望:新时代新兴权利研究的向度

  前述分析展现了新时代新兴权利研究的基本现状和所取得的成就。从整体上看,当前研究既包含一般层面的理论思考,也囊括对具体实践问题的解决;既具有对传统权利问题的分析,也展现对科技前沿问题的关注;既触及价值层面的人性关怀,也关涉技术层面的制度构建。可以说,“深耕法理、拥抱科技、聚焦司法、关怀社会”这十六字是对近年来新兴权利研究所取得成就的最好概括。但学术研究不能只沉浸在对既有成果的满足之中,而应在总结每一阶段所取得成就的基础上,不断对问题进行追问、反思、拓展、延伸与完善,这才是学术研究的真谛。基于此,未来的新兴权利研究应继续突出时代主题、深化理论研究、注意研究方法、侧重交叉学科,以实现新兴权利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新兴权利研究应继续结合时代背景、突出时代主题,加强对具有前沿性、新颖性以及富有挑战性问题的回应。任何一项学术研究的开展都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其必然要结合特定的时代背景,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境、新问题予以关注和解释,对新兴权利的研究也不例外。因此在今后,我们应当在新时代的背景框架下,不断探索和挖掘与新时代主题相关的新兴权利问题。例如,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各种各样的虚拟货币、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等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全新的货币形态。目前,已有学者关注到了数字货币中的权利问题,即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识,其是否已经对传统权利客体形态形成了挑战等问题,均可作为新兴权利研究的一项议题予以分析。1另外,还有一些时代主题中蕴含着丰富的权利问题。例如,党和国家在当前强调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地位,如何实现共同富裕也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共同富裕的实现不仅体现在物质层面,而且还体现在精神层面,更体现在法治和权利层面。身处不同地区的人民在实践中权利享有与实现的平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也是新兴权利研究可以关注的问题,等等。还需注意的是,今后的新兴权利研究应从广义的角度展开,即在挖掘与时代主题相关的新兴权利问题时,不能只关注新时代背景下出现的新的权利类型,而更要关注新的时代背景对于传统权利所带来的新改变,不仅包括对权利主体、客体、内容的改变,而且还包括对权利本身所赋予的新的时代精神与时代意涵。

  第二,新兴权利研究应继续以现实问题为基础,进一步深化理论研究,加强对新兴权利解释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的探寻。不可否认,当前学界对新兴权利的研究在理论层面取得了较大突破,“深耕法理”成为当前研究的一大特征。但问题在于,关于新兴权利基本法理或内在规律的探寻主要集中在基于法理学研究进路而展开的分析,部门法学的研究进路在很大程度上还秉持着“问题―对策”式的分析思路。当然,这种研究思路具有一定意义,但在某种程度上欠缺理论的厚度。为此,当我们从部门法学角度出发对某项具体的权利问题进行分析时,应注重对隐藏其后理论命题的提炼,增强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性、思想性。提及“理论”,陈瑞华教授曾将法学理论分为“解释性理论”和“规范性理论”,解释性理论是对现象或问题进行解释的理论,规范性理论是对制度建构、规则制定、体制改革提供指引的理论,解释性理论是规范性理论的前提和基础。2当前一些从部门法学角度出发的新兴权利研究恰恰跨越了解释性理论的提炼这一环节,而直接提出制度构建、规则制定与体制改革的方案对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具体的方案对策在成熟的解释性理论基础上,才能发挥规范性理论的指引作用,从而对具体权利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因此,未来的新兴权利研究需特别注意对解释性理论的提炼,这种提炼并不是对西方既有权利理论的简单套用,而需基于我国实践语境,通过对经验问题的类型化和抽象化以提炼出新的概念、范畴、命题乃至范式。因此,今后新兴权利理论研究的一种可能思路为,以实践中现实的新兴权利问题为基础,在分析具体权利问题时注重对其内在逻辑的探寻以得出解释性理论,然后以相应的解释性理论为依据提出制度构建、规则制定与体制改革的规范性理论,从而增强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厚度。

  第三,新兴权利研究应注重研究方法的自觉运用,既要加强对传统研究方法的运用,又要关注一些传统研究方法在发展过程中的新变化。研究方法是学术成果持续产出的重要基础,是使学术研究理论化、规范化、条理化的核心环节。缺少了学术方法的支撑,学术成果的创新性与产出的持续性必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就新兴权利的研究方法而言,所有法学乃至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都可以运用至新兴权利的研究上来。国内有学者也已经注意到了新兴权利的研究方法问题,提出对于某项新兴权利的研究不能孤立进行,而应放置在整个权利体系的逻辑下展开,并在此基础上注重新兴权利研究的本土化,加强新兴权利研究的实证化;与之相应,体系化的研究方法、比较的研究方法、实证的研究方法则成为新兴权利研究的主要方法。1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传统的研究方法在内涵和适用方面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助推新兴权利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例,实证研究方法注重对经验事实的观察,通过对经验事实的分析与提炼从而推动知识性命题的研究。实证研究方法是以大量经验事实的获取与分析为基础的,而近年来飞速发展的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则为经验事实的获取和分析提供了技术支持,关于法律问题的大数据分析也越来越受到法学研究者的青睐。基于这一前提,大数据分析方法可以提升新d权利研究的效率,增强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相关性的分析,更有助于新兴权利规律的探寻与总结。在具体操作层面,当对一项具体的新兴权利开展研究时,需先划定合理的问题域,然后在问题域内尽可能获取全面、多样的法律数据,可尝试运用SPSS、SAS等统计分析软件挖掘新兴权利数据背后的具体问题和关联性,2并以此为基础完成对问题的分析、理论的提炼或规律的总结。

  第四,新兴权利研究应继续秉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思路,以“问题”为导向打破各学科间的区隔,促进新兴权利研究的整体性发展。从实践来看,不同的时代议题与领域拓展均可能造成传统权利构成要素的改变,从而导致新兴权利问题出现。基于此,新兴权利研究应以具体时代议题与领域中的“问题”为导向,充分调动起该问题所涉及的不同学科知识。在这一前提下,新兴权利研究不能仅局限于某一学科知识增量的获取,而应注重具体的权利问题能够在理论上获得圆满解释或在实践中取得完美处理。概言之,新兴权利研究不能以学科来划定问题,而应以问题去打通学科。例如,学界关于互联网时代新兴权利识别与进化问题的研究,3便要以互联网为纽带,充分利用各学科的知识以实现对各领域权利问题的分析。从整体上看,在新兴权利研究中秉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思路,应尽可能实现法学各二级学科之间的交叉和法学同非法学学科之间的交叉。就法学各二级学科之间的交叉而言,譬如说,营商环境法治化下企业数据权利的保护触及民刑交叉问题,需运用民法学与刑法学知识加以分析;企业合规中的权利问题涉及行政监管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需以行政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为基础。就法学同非法学学科之间的交叉而言,例如,当我们从国家治理、国家建构角度探寻新兴权利的产生与发展问题时,便触及法学和政治学的交叉;当我们以社会结构、社会变迁为视角分析新兴权利的生长逻辑问题时,会触及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又如,当我们对区块链、智能算法中的权利问题开展分析时,将涉及法学和计算机知识的融合运用,触及法学同数学、计算机科学等自然学科的交叉。总而言之,未来的新兴权利研究在突出时代主题、深化理论研究、注意研究方法、侧重交叉学科的基础上,必将丰富新兴权利研究的内容,提升新兴权利研究的理论厚度,实现新兴权利研究水平和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大专毕业论文2000字

  摘要:随着近年来工业4.0的推进,产业机器人得到迅猛发展,使用量逐步提升,运用过程中,产生了很多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一直被广泛关注。近年来,制造业开始大量引入使用协作机器人,并积极研究各种应用场合下推广使用的可能。目前处于协作机器人行业高速发展的阶段,协作机器人已有多种不同的技术路线已经证明的可行的模式,且仍在不断创新引用,在带来极大便利、减员增效的同时,在实际生产应用过程中也带来了很多与之相关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

  关键词:机器人;职业健康;安全

  工业机器人是可编程的多功能机械设备,旨在通过可变的编程运动来移动材料、零件、工具或专用设备,以执行各种任务。传统工业机器人通常用于执行危险、高度重复和劳动强度大的任务。它们具有许多不同的功能,例如材料处理、组装、焊接、机床的加载和卸载功能、喷涂、喷涂等。机器人自运用于产线,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生产效率,随着近年来,产业机器人得到迅猛发展,使用量逐步提升,运用过程中,产生了很多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一直被广泛关注。

  在工业机器人提升工作效率和产品品质的同时,其安全生产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此前起亚、大众等车企纷纷传出机器人“杀人”事故,最近亚马逊新泽西仓库发生一起机器人致24名工人受伤住院的事件引发了大量关注。这不是第一起机器人伤人事件上,它又一次在机器人安全生产问题上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下面浅谈当下产业协作机器人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在人机交互的工作区域所使用协作机器人会导致许多危险和伤害。部分机器人,特别是那些在传统工业环境中的机器人,在拥有非常快的运行速度的同时又匹配强大的动力系统。这使得人机在交互作业过程中增加了受伤的可能性,而且机械臂挥动运行过程中造成的往往是严重的人身伤害。当机器人发生故障或需要维护时,还有其他风险。与机器人配合工作的工人可能会受伤,因为通常无法预测发生故障的机器人,使用安全往往需极其谨慎并提前布局预防。根据数据统计显示,目前56%的协作机器人使用过程引发伤害被归类为夹伤,44%的伤害被归类为撞击伤。其中不合理的工作现场区域设计和人为失误造成的事故伤害不胜枚举。而通过历年来协作机器人引发事故数据研究发现,生产线工人的受风险最大,受伤占比人员最大,其次是故障维护工人和调试程序员,长期与机器人协作交互群体事故风险占了前3位,机器人安全工作还任重道远!

  人与协作机器人在生产制作活动过程中的互动有7个与之相关密切的危险因素:人为不正确操作,未遵守相关安全要求;控制程序逻辑错误或不合理,未经反复验证;机器人设备未停机非法闯入机器人工作区域;机器人突发机械故障;作业环境差,干扰大;电源系统异常和不正确的安装。一行不正确的代码危害可能源于人为错误。控制错误是内在的,通常不可控也不可预测。当不熟悉该区域的人员进入机器人的工作运行区域时,会出现碰撞危险。机械故障随时可能发生,并且故障单元通常是不可预测的。环境方面是可能导致机器人故障的环境中诸如电磁或无线电干扰之类的事物。动力系统是气动、液压或电动动力源;这些电源可能会发生故障并引起火灾,泄漏或电击。不正确的安装带来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松动的螺栓或裸露的电线会导致固有的危险,危险无处不在。

  1电源、动力电及安全间距

  1.1关闭总电源

  在进行机器人的安装、维护和保养时切记将总电源关闭,同时设置警示牌并安排专人协助看护,作业人员及协助看护人员均需进行专业系统培训,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方可上岗。带电作业可能危及生命。如不慎遭高压电击、可能导致心跳停止,烧伤或其他严重伤害。

  1.2断开动力电

  在故障诊断时,机器人有可能必须上电,但当修复故障时,必须断开旋转开关,断开机器人动力电。不可带电维修,为防发生紧急触电事故,工作空间外必须有动力电急断装置。

  1.3与机器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在调试与运行机器人时,他可能会执行一些意外的或不规范的运动。所有的运动都会产生很大的力量,而严重伤害个人或损坏机器人工作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所以应时刻警惕并与机器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考虑机器人运行作业安全范围的同时需同步注重机器人加上载具和实际作业时附加的生产资料时的作业范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的绝对有效性,安全栅栏与最大运行范围之间必须保证有1m以上的间距。如图1所示。

  2交互作业及维修注意事项

  2.1控制柜相关危险因素

  机器人工作时间,不允许倚靠控制柜、打开控制柜的门,以防旁人误触碰。柜门必须具备报警装置,在其被误打开时,必须强制停止机器人。注意伺服工作时,存在高压电能,所以不可随意触摸伺服。尤其是伺服的出线端子,以防发生触电事故。伺服维修时,必须等伺服的ower指示灯彻底熄灭,伺服内部电容完全放电后,才可维修,否则容易发生触电事故。控制柜的主线缆均为高压线缆,应远离这些线缆以及线缆上的电气器件,以防发生触电事故。控制柜内如有变压器,应当远离变压器的周边,以防发生触电事故。即使控制柜的旋转开关已关断,也应注意控制柜内是否残留有电流。不可随意触摸,拆卸控制柜内器件。一定要注意,旋转开关断开的是开关电路,开关前面的储能器件可能带电,必要时请断开控制柜的电源。

  2.2作业现场6S点检及危险识别处理

  作业需按要求穿着规定的工作服、安全靴、安全帽等安保用品。为确保场内的安全,请张贴悬挂号“机械伤人”、“高压危险”、“外人勿进”等提示标语,配备好安全警示灯并认真落实培训执行监督;认真管理好控制柜,请勿随意按下按钮。勿用力摇晃机器人及在机器人上悬挂重物。在机器人周围,不允许有危险行为如嬉戏打闹。时刻注意安全。需注意现场6S管理,工作区域不得出现积水、油污情况,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放置在机器人工作区域内,注意清洁。日常操作发现安全护栏、保护装置出现损坏的,日常点检发现紧急开关按钮失效,安全插座及气缸运行不稳定的情况,警示灯或警示标牌破损或运行不良的情况,作业地面有水或油污等情况时均需立即停止设备运行,立即与安全管理人员及设备维护人员联系,将异常处理完毕再启动机器,避免“带病”作业。

  3机器人重点安全防护装置

  3.1工作区域防闯入研究应用

  为避免出现突发工作区域闯入问题,造成事故,对机器人工作区域形成锁定管控,目前有两种管控手段,基础型为将机器人工作区域使用安全栅栏隔开,在区域进出口处直接上锁管理,升级型则采用传感器感应,同样使用安全栅栏隔开,在门口设置传感器与设备连锁,一经出现未经允许的误闯入行动,机器人立即自动切断伺服电源,设备停止作业,警示灯报警。

  3.2急停开关

  操作机器人前,先按下机器人电控柜前门上的急停键,并确认伺服电源是否已被切断(伺服电源切断后,电控柜面板上的绿色指示灯熄灭),目的为确保急停键正常工作。一旦出现危及人员或设备的情况,必须按下紧急关断按钮,若需继续运行,则必须旋转紧急关断按钮将其解锁,并对停机信息进行确认,急停按钮一般位于在电柜的前门,使用前需提前掌握该信息再操作信息。

  3.3运行方式选择开关

  机器人系统运行方式有3种:手动快速运行(T2)、自动运行(AUT)、外部自动运行(AUTEXT)。

  机器人运行方式通过面板上的钥匙开关来切换。如果在机器人运动过程中改变了运行方式,机器人驱动器立刻中断。

  4点动运行

  编好一段程序,首先需要在手动模式下进行程序示教及调试,程序调试没有问题,才可以在自动模式下运行程序。手动模式下运行程序称为点动运行程序。自动运行程序与点动运行程序不同之处在于:自动运行程序通过点击“Start”按键运行程序,手动运行程序要求一直按住“Start”按键运行程序,松开“Start”按键,机器人停止运行。手动运行程序更加安全,因为在手动模式下机器人运行速度有更严格的限制。需程序应尽量简洁,不要有过多的逻辑易引发冲突,引发程序逻辑判定异常。

  5C械终端限位

  基本轴A1、A2、A3、A5、A6均有带缓冲器的机械终端限位,运行路径要考虑到各轴可运行幅度的差异,程序设计要尽可能将行程分布均匀合理,避免出现奇异点。以下举例一款机器人及其参数:

  6软件限位开关

  机器人所有轴都可以通过设定的软件限位开关来限制机器人轴的运动范围。软件限位开关仅用作机械防护装置,并设定为机器人不会撞到机械终端限位上。软件程序应进行加密锁定,避免其他人员误操作更改软件参数。

  7其他重点需注意事项

  7.1不带刹车的机器人安全防范措施

  机器人在不带刹车功能的情况下使用时,在加负载失电断使能时,由于自重及负载会导致机器人机械臂会往下掉,对于J1轴在机器人运动过程中,控制系统被人为停止或系统故障后强迫伺服被关闭的情况下,会因机械转动惯性作出位移,此过程中存在碰撞工件、误伤旁人等危险隐患。所以机器人在选用不带刹车的电机时,必须对机器人作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注意。在操作不带刹车的机器人时,在操作前,首先进行动作确认,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必须切断电源:切断伺服电源(急停),急停时,伺服电源会被切断,无法操作机器人。按下急停按钮时,会切断伺服电源。无论何种模式下,都可以通过急停按钮来切断伺服电源。切断主电源切断伺服电源后,再切断主电源。将电柜前门的主电源开关旋转至“OFF”一侧时,主电源就会被切断。不带刹车的机器人运行情况下严禁随意闯入其工作区域,谨防发生意外危险。

  7.2安装

  在设计选用阶段应尽可能全面的考虑,先通过软件仿真现场位置,得出机器人的最佳安装位置,包括安装高度等因素。选择一个区域安装机器人,并确认此区域足够大,以确保装有工具的机器人转动时不会碰着墙、安全栏或电控柜。否则可能会因机器人产生未预料的动作而引起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

  安装机器人将其放在稳固的平面上。针对各种机器人,应按说明书中规定的螺栓大小及类型来安装机器人,确保机器的高速运行下的稳定性。在进行机器人电控柜与机器人、外围设备间的配线及配管时须采取防护措施,如将线、管或电缆从坑内穿过或者加保护盖予以遮盖,以免被人踩坏或因被叉车等工具作业辗压而损坏。

  机器人的应用日益广泛,以前劳动强度大,耗费人力、污染大、高危岗位等慢慢都使用机器人替代。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会有更多形式的机器人应用到更多的岗位,这些机器人比现有技术机器人或存在更大的危险性。为保证使用安全,安全专业人员必须对使用机器人有关的危险性进行充分的预测、识别、评价和进行控制。使用机器人的最终目的就在于改善人的劳动条件和减轻人的劳动强度,实现安全生产。机器人使用安全还需持续重点关注。

  参考文献:

  [1]王春.浅谈工业机器人的安全生产[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34):1.

  [2]赵志瑛.工业机器人安全分析[J].兵工安全技术,1997(5):31-33.

  [3]吴海彬,彭爱泉,何素梅.基于危险指数最小化的机器人安全运动规划[J].机械工程学报,2015,51(9):10.

  [4]廖常浩,吴洪清,万今明.工业机器人急停装置的安全评估[J].机电技术,2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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