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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以下是一路范文网分享的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1篇

  村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新农村建设的实施者,是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发展的组织者也是带领广大农民致富建设美好家园的“领头雁”。 许多村干部卸任后谈论最多的是他们年轻时付出的辛勤汗水应该在离开工作岗位后得到回报。作为农村基层代表,在履职期间,通过采取走访、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对农村离任村干部的生产生活及待遇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提出相关问题建议。

  一、离任村干部当前现状及待遇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身体状况普遍较差。离任村干部在任时,长年工作、生活在最基层和第一线,任务重,强度大,几十年如一日,过度的劳累对他们的身体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离任以后,随着年龄的增大,身体上的各种不适和疾患也逐步显现出来,且大多都是一些慢性病、多发病。家庭条件好的还可以及时得到治疗,条件差的只能是听天由命。

  2.享受生活补助明显偏低。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一系列惠民政策,关注民生,而离任村干部这一群体客观上成为“被遗忘的角落”。依据国家政策,但是要符合条件,总的说是实施“一定三有”政策,即给村干部定职责目标,努力做到村干部收入有保障、干好有希望、退后有所养。2009年起,我区也制定了具体政策,规定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离任村干部连续任正职15年以上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2013年经过一次调整,补助标准为每年720元。这个补助标准已不及国家对五保户(5300元/年人)、低保户(以家庭人口4人低档计5520元);与2014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731元相差9.5倍,而且随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差距越来越大的趋势。尽管国家在2012年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离任村干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但因年龄家境等原因,缴费年限不长、基数不高,导致享受的退养待遇偏低。综合这些,离任村干部大部分没有一技之长,只能依靠子女赡养,他们大多生活过得比较艰难,不能达到退有所养的目标。

  3.离任享受政策规定界限太严,连续任正职15年过长,未将村副职和村文书纳入保障范围。在农村现实工作中,有些老党员老干部为了给年轻人更多的机会,主动请辞,或是选举竞争激烈当届落选,实际工作断断续续也奉献了几十年,而连续任职达到15年的规定显得有些死板,且规定只局限于任正职,副职和村文书在实际工作中也承担了相当的工作任务,却无权申请离任村干部补助,挫伤了副职干部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整个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如我县河镇牛岭村副主任成财珍担任村干部副主任38年,现离任后无一分钱补助。

  二、具体意见: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将村副职和文书纳入保障范围。

  建议:1、科学界定补助对象和享受生活补助条件。任村干部不论正职副职不连续计年限满10年即可申请离任村干部补助;将村干部副职和村文书纳入保障范围;考虑每年从区级财政中安排一小部分资金将补助标准提高,可参考农村低保户的月均补助标准,根据其在职年限相应增加。对不同年龄段离任村干部每月分别给予一定的医疗补贴。

        2、形成工作制度,加强心理关爱。一是政治上不让他们失落。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这一群体,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安排村级少量事务,让他们为基层工作发挥余热,找回归属感、成就感、作为感。二是精神上不让他们空虚。财政投入一定资金,搭建交流沟通、娱乐健身、休闲消遣平台,并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实行定期到离任干部家中征求意见,交流情感,倾听所求,并力所能及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离任村干部曾经是最一线的农村基层工作者,解决他们的离任待遇问题,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既能够调动在职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又能吸引大批优秀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加入农村干部队伍,加快农村科学发展的步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有十分重大意义,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有益之举。

  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2篇

  各镇(街):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健全村(居)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经区二届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以来的离任村(含未实行农村集体资产改制的“村改居”社区,下称“居”)干部有关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以后离任的村(居)干部,分别执行月定补和一次性补贴的生活补助方式。

  1、月定补。对以后离任的,其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累计任职年限达9年以上(含9年)的村(居)干部实行月定补。具体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累计任职年限9-14年(含9年)的,月定补标准为375元/月;15-19年(含15年)的,月定补标准为390元/月;20年以上(含20年)的,月定补标准为405元/月。

  月定补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月定补从离任村(居)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发放,至去世次月停止发放;达到月定补发放年龄条件、但仍在岗位上的,待离任后再予以发放。月定补对象其任副职、委员的任职年限,不予发放一次性补贴。

  2、一次性补贴。对以后离任的,其担任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副职或任正职累计年限不足9年的,根据其任职年数,给予发放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按其任职时间,2006届以前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300元,副职每年补贴240元。2006届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600元,副职每年补贴480元。2013年村(居)换届选举以后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1000元,副职每年补贴900元。

  一次性补贴在村(居)干部离任后予以审批、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

  二、对村(居)换届选举期间离任的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正、副职干部,按实际任职年数,执行一次性补贴的生活补助方式。

  具体标准为:分别按其担任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正职或副职的实际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300元,副职每年补贴240元。

  上述离任村(居)干部的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按区、镇(街)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

  三、对退养村干部月定补标准,给予相应提高。

  对原有退养村干部月定补标准分别给予相应提高100元/月·人,提高后的标准分别为:375元/月、390元/月和405元/月。提高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资金经费来源按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二、镇(街)财政负担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

  四、停止办理养老保险

  对实行月定补或一次性补贴的离任村(居)干部,不再给予缴交农村个人养老保险,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原缴交的农村个人养老保险归个人所有。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对1997年以来离任的、符合享受月定补或一次性补贴的村(居)干部,在尚未享受补贴之前去世的,由其家属代为领取一次性补贴。

  2、对“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前离任的,纳入离任村(居)干部保障范围;集体资产改制后离任的,按社区居委会退养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月定补的对象,在享受月定补之前,如本人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可根据其累计任职年限,参照一次性补贴计算办法给予发放。

  4、离任后又重新任职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原领取一次性补贴的,重新任职后如果符合月定补条件的,可改为月定补,但原领取的一次性补贴金额应相应折算为月定补金额,相应延后发放。

  5、村(居)干部在任职期间被免职、撤职,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政纪(记过)或刑事处分的,不得享受离任生活补贴(补助)待遇;离任后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停发其离任生活补贴。

  6、对离任村(居)干部已享受的各类保险或退养补助待遇清理问题,按执行。

  7、上述离任村(居)干部生活补贴待遇,由村(居)干部个人申请,经村(居)党组织和镇(街)党委(党工委)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后予以执行。

  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劳局共同解释,未明确的事项由上述部门研究解决。

  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3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改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于离任退休村干部的生活保障方面却不够重视。

   离任退休村干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贡献了大半辈子,在农村最基层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引导村民走向勤劳致富的道路,为党和政府各项中心工作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呕心沥血,为村民办了大量实事。由于村级政权建设历史跨度大、时间长,再加上农村人口“老龄化”,现在,这部分离职村干部普遍年龄都偏大、身体疾患多、待遇补贴少、社会保障差,正在成为农村新的弱势群体。 

   为了解决现任村干部今后离任退休老有所养的问题,在2014年底省下文要求为现任村干部购买社保,社保缴纳政府承担一半,村干部个人负担一半。但有些即将退休的村干部要缴纳之前十多年的社保才能每月领取社保金,这笔费用他们无力承担。因此,2015年8月韶关各县市区离任退休村干部写了一份诉求书给省委书记胡春华,胡春华书记回复要韶关市政府解决,可是直至目前仍未得到韶关市政府的答复和解决。 

   为此,建议在本次韶关市人大会议上,将解决离任退休村干部的待遇一事提上议程,督促韶关市政府尽快制定新的《村(居)委会干部退岗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确定解决离任退休村干部的困难,要求补助金额按照离任村干部的工龄等级计算:工作10年以上20年以下每人每月1000元,20年以上30年以下每人每月120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400元,解决离任退休村干部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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