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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xx区纪委监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xx、市各级战略决策部署,立足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切实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多措并举,严惩涉黑涉恶涉腐败,深挖彻查“保护伞”,推动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调研报告集合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调研报告篇1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信访维稳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做好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结合工商质监工作实际,现将我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成立了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文志宾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有序开展。 

  二、动员部署常态化 

  定期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和相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精神,学深学透,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二是要营造专项行动氛围,通过拉横幅、电子显示屏、微信平台等途径,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要落实责任到位,通过学习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监督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三、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人民路农贸市场电子显示屏、悬挂横幅、手机网络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市场主体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认识,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责任。认真摸排,全面掌握辖区内市场中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及时与公安机关、政法部门沟通,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市场监管。结合各类市场检查,加大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检查力度,同时结合“红盾春雷”专项行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四)畅通投诉举报。充分利用12315、12365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黑恶势力问题线索。 

  (五)摸排查情况。我县人民路市场内有鱼肉经营户23家,经我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该23户经营户无法达到每户购买鱼类运输车、租赁门面喂养活鱼等条件,为了降低成本,不增加消费者压力,该23户经营户销售的鱼类统一由王某供应,王某平常从名山、浦江、邛崃等地进货,王某日常在人民路市场内租赁国资公司门面进行喂养销售;牛肉经营户有3家,分别是王某、林某,王某,因我县牛肉需求量小,如果三家同时杀牛在市场上销售会造成供大于求,产生大量过剩牛肉,因此三家协定每家销售10天,牛肉是县内供应,经过县屠宰场后进入市场;猪肉经营户有99户,全县的猪肉销售都是经过定点屠宰场统一宰杀后进入市场。菜市摊点(含干杂、水果、蔬菜)约有600多户,主要依靠37户批发经营户从西昌、米易等地运回提供。目前我县市场内无“肉霸”、“市霸”、“菜霸”情况发生,暂未发现黑恶势力。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继续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固基”的要求,聚焦经营者、消费者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排查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中的经营行为,加强对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对市场中“市霸”、“菜霸”、“肉霸”、“鱼霸”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涉嫌强制消费、强制交易的行为进行摸排,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走私贩私、非法传销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掌握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及时向公安机关、政法部门汇报情况,扎实推进专项斗争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坚决扫除我县一切涉恶涉黑势力,净化我县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调研报告篇2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成立了XX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统筹协调解决审判中的具体问题。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刑事审判庭、法警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审判、安全保障及协调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刑庭,由刑庭庭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扫黑除恶相关日常工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效。选取多名政治素质高、审判业务精、作风过硬的员额法官组成审判团队负责扫黑除恶案件的申领工作,并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找准法律适用点,组织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两部两高”《指导意见》,参加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业务培训,准确把握上级最新精神,严格执行“三项规程”,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提高业务能力。

  三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黑恶案件。多次召开刑事、民商事三大专业法官会议,对涉恶类共同犯罪案件的案件性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问题,民商事案件中摸排出的“套路贷”案件问题等进行专门研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足用好刑罚手段,将专项斗争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结合,围绕扫黑除恶重点打击领域和打击对象,确定打击重点,充分利用财产刑和资格刑,从严掌握取保候审和缓刑适用的条件;对涉恶类共同犯罪案件提前介入,通过重大疑难案件会商、重点案件通报等工作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和政法各单位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统一执法思想,力争依法、准确、有力的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犯罪。

  三是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涉黑涉恶案件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剖析黑恶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行业管理薄弱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针对目前中央督导组转交、省扫黑办交办以及已经查处仍举报不断的线索,我院认真分析研判,找到当事人进行核对询问,了解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法律和事实的举报,耐心做好举报人的工作,对举报确有问题的,及时将情况报告至县扫黑办。

  四是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切实形成打击合力。XX法院始终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线索排查、问题处置、工作开展、程序推进等事项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将相关问题及时上报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与公、检、司的协作配合,统一执法思想,解决认识分歧,有效形成打击合力。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机制,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线索,并派专人对线索进行核查。加强台账建设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对照专项斗争工作清单、任务清单、档案清单的要求,建立了XX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

  五是强化舆论引导,建立宣传报告工作制度。在法院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以及电子屏幕、宣传展板上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对重大涉黑恶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扫黑除恶打击的对象、界限范围等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声势。充分发动群众,形成强大合力。通过发布举报公告,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群众踊跃举报涉黑恶案件线索,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精选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群众参与旁听。

  二、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我院领导班子对上级有关文件内容的学习、精神领会抓得比较紧,对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充分的认识,但个别干警仍然对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的整体性把握不够,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仅仅是刑庭一个部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的事,工作上被动接受安排部署,积极性、主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在审判实践中,黑恶势力实施惯常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是寻衅滋事,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的目的往往是经济利益,但寻衅滋事罪却没有规定财产刑予以惩罚,可能致使刑事审判达不到惩戒的有力效果。

  三是疫情对审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受上半年疫情的影响,大量案件中止审理造成下半年案件积压,加上新收案件较多,造成结案难度加大。对羁押被告人的远程开庭审理受设备影响较大,画面、声音不稳定,庭审效果达不到被告人当庭受审的效果。

  四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覆盖范围还不够广,宣传形式还不够丰富,舆论引导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责任担当到位。坚持党对法院扫黑除恶工作的绝对领导,审理好各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对扫黑除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县委政法委。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意识,纠正“扫黑除恶专项争仅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错误认识,集全院之力,坚决做到扫准、扫实、扫出声威和效果。

  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法院院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履行领导职责,统筹安排、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将办案、宣传、后勤保障等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打击到位。

  三是切实强化配套保障,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向内深挖潜力,向外争取支持,加大软硬件投入,保证在人财物力上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线倾斜。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要求、时限,向县扫黑办、上级法院报送有关信息。积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提升群众知晓率、参与度和支持力。

  四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队伍是巩固扫黑除恶成果的重要力量,要以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压实责任,以坚定的政治立场、过硬的法院队伍、有力的打击举措把专项斗争引向深入,用扫黑除恶实际战果回应群众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调研报告篇3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需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为此,必须要精准分析、因时制宜。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同时,涉黑“保护伞”的出现助长了黑恶风气,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基于此,《通知》将这次专项斗争提到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

  本文将从当前黑恶势力所呈现的新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当前黑恶势力的新特征

  (一)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践踏民主法制,激化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的矛盾。在部分农村、城市基层,一些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逼迫、引诱国家党政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的非法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政治庇护和帮助,更有甚者利用组织的财力和势力进行形象包装,骗取政治资本,捞取政治光环,直接进入基层政权。

  (二)黑恶势力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黑恶势力已从传统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向物流、交通,再到非法高利贷放贷平台等领域。

  (三)黑恶势力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1、黑恶势力从明显的暴力特征转向“软暴力”。早期的黑恶势力,具有明显暴力特征的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是其最基本的犯罪形式,但从近几年盛行的校园贷、现金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引发的一系列追讨债务的案例来看,有的是由黑恶势力操控,进行“软暴力”催债,如言语恐吓、跟踪骚扰等,他们对违约的借款人采用在学校闹事、电话骚扰亲友等方式给借款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借款人还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2、黑恶势力已经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如我院1月23日宣判的娄某、冯某等十人涉恶系列案件,被告人娄某、冯某、王某、刘某、彭某、孙某、张某、王某、邢某、于某等人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自2017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娄某垚为首要分子,冯某、王某、刘某、彭某、孙某、张某、王某、邢某、于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通过向他人发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好处费”、“实地考察费”和“违约金”等方式非法获得经济利益。为实现这一目的,上述被告人通过暴力讨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拿硬要、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无家可归,甚至被逼无奈服用农药自杀,严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辖区内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3、黑恶势力的组织头目转向“幕后”。一些黑老大和涉黑组织不再直接实施暴力犯罪,有的临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流动人员作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具备的四大特征之一就是组织特征,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具备组织特征,要看该犯罪组织是否“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因此实践中,一些黑恶势力被抓获后,往往以实施犯罪的并不是组织成员来否认组织机构的稳定性,进一步逃脱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二、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况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根据本院历年审理刑事案件情况,以下几类案件易转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1.寻衅滋事性质的恶性犯罪事件,易转化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在本院审理的恶性犯罪案件中,发现寻衅滋事案件较容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如多人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或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严重扰乱和破坏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此类危害性大,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高。

  2.聚众斗殴等团伙性犯罪频繁发生,性质恶劣。

  本院审理的多数聚众斗殴案件,犯罪手段凶残,影响恶劣。此类犯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有时还有持械斗殴,在区域范围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多次聚众斗殴,给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混乱。例如聚众斗殴罪。  

  如被告人张某哲、焦某、张某玉、许某等九人寻衅滋事一案,被告张某哲等九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通化市东昌区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三、法院对涉黑恶性质犯罪的司法建议

  1.司法机关联动执法,强力打击犯罪分子。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民警、村级警务助理、基层党组织等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源点,并逐级上报处置。司法机关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动的,要坚决予以处置,体现法律的威严。尤其要加大对违法宗族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亦注重慎重处理群体性事件。对于被煽动人员以调解和教育为主,打击为辅。严格控制事态升级和发酵,将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而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事件,公检法要及时计入,并开展联动配合,将案件做扎实;让那些涉黑恶势力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能够予以有罪判决。做到在回应社会关注震慑的同时,展现法律严惩犯罪的决心。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部门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力度,选派优秀干部到村委挂职,强化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继续推进和执行“一村一警”等模式,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基层选举的公平公正。加强图书室等农村村民活动场所建设,将农民的兴趣吸引到健康丰富的娱乐休闲活动中来。

  3.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司法机关多深入基层,送法下乡,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开展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使他们认清违法犯罪的危害,共同营造一个学法、懂法、守法并且用法的良好环境。多在校园开展法制宣传,在教育学生的同时,通过学生影响家长,达到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

  四、法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具体举措

  1.依法履职,严格审判。法院在注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做好政治站位的同时,要依法履职,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威严。对于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于移送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判处;做到不拔高也不降低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并在量刑时与其他普通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已经认定的危害社会安定的黑恶势力犯罪,要坚决严惩,从重处罚,铲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

  2.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不仅限于在法院机关开庭审判,还有将一些案发性高的民事案件、典型的犯罪案件拿到案发地进行开庭审判。做到以案说法,实践教育,使得以一案教育一方,积极展现法院对维护社会安定的决心。

  3.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组织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到整治黑恶,震慑犯罪、扩大影响、鼓舞群众。建议请示报告制度,派人负责对涉黑恶势力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政法委报告,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调研报告篇4

为进一步了解我县开展扫黑除工作情况,根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安排,笔者于20xx年8月中旬组织调研组深入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对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以听取部门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形成调研如下:

  一、工作取得的成效

  20xx年以来,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涉黑涉恶案件5件88人,已审结4件81人,结案率80%。查封涉黑案件涉案车辆10部、冻结银行账户17个、查封房产6处。先后审结刘某福等6人抢劫、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件,杨某乾等9人寻衅滋事案件,韦某云等3人涉恶寻衅滋事案件,蓝某军等6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涉黑涉恶案件,正在审理被告人陆某医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罪案。始终保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打压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教育了公民,树立了人民群众扫黑除恶的信心和决心,为净化全县社会风气,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由于工作成绩突出,20xx年度自治县人民法院荣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绩效考评第一名,刑事审判庭荣立集体三等功,有两位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

  二、工作措施和做法

  (一)精心布置,强化措施

  自治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精神,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巴马实际,制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并按工作方案逐步抓好各阶段的工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落到实处。

  1.强化领导,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强化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小组副组长由法院班子成员担任,中层领导干部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多次会议,专题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做好协调工作,执行院、庭领导包案制度。强化案件研判机制,院、庭领导全程参与涉黑涉恶案件审理,推进重大案事件会商制度,由自治县政法委牵头,建立公、检、法“三长”会商制度,以联席会议形式协调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严格司法程序、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1.人民法院建立扫黑除恶高效能工作机制和专案攻坚机制,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防止就案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2.协调共识,打财断血。自治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公、检、法“打财断血”推进会,促使三家对案件的“打财断血”范围、证据收集、处理意见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为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彻查明确思路和方向。同时,为避免被告人隐匿、转移财产,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对可能判处较大数额财产刑的涉黑被告人名下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冻、扣,确保判后财产得以顺利执行。

  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从严、从重、从快审判涉黑涉恶案件,严惩打击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审理蓝志军等63人涉黑案件中,将原计划“10天庭审”的常规庭审用时缩短为“2天庭前会议+5天庭审”,庭审直播点击量超过100万次,高质、高效地完成庭审任务,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该庭审模式得到自治区高院肯定,并作为经验进行推广。

  (三)开展“六清”行动,推进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自治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开展扫黑除恶“六清”行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一是制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等行动。二是建立和完善线索摸排核查机制,落实“一案三查”制度,组织干警对2017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深入研判,逐案筛查、循线深挖彻查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黑恶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工作,深挖“案中案”,严查“保护伞”“关系网”“利益链”等工作;认真开展“案件清结”行动,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质效果。三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黑财清底”行动,深挖犯罪线索与深挖利益链条同向发力,依法及时运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手段,细化完善黑恶犯罪涉案财产的认定、查处、证据标准,成立涉黑恶案件执行“黑财”工作专班,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查处黑恶势力涉案财产,确保生效判决的涉黑恶财产能限期执行到位。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审判能力

  1.自治县人民法院认真履职,依法审判,组织干警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指引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扫黑除恶”的法律适用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

  2.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培训,强化审判业务能力。人民法院选派业务骨干到西南政法大学、广西法官学院等院校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业务开展学习培训,还组织全院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类业务培训10期,提高干警对涉黑涉恶案件的理解和认知,提升司法业务水平和审判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宣传氛围不够浓厚。从调研情况看,调研组认为自治县相关部门虽然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宣传,但力度还不够,宣传形式比较单一,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内容、办法措施、打击力度了解不够到位,对扫黑除恶打击犯罪分子的认识以及自觉参与其中的积极性还不够高,争取民心、发挥民力、震慑犯罪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政法各部门间配合协调机制有待健全。一是“扫黑除恶”的线索摸排工作不够深入,“伞网清除”工作成效不明显。二是公、检、法部门对“扫黑除恶”犯罪团伙案件证据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导致个别案件没能得到从快从严从重处理。三是在对涉黑恶案件财产执行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依法查封的车辆尚未实际管控,导致法院在执行时无法查询到已查封的车辆,无法进入拍卖程序,影响执行工作效率。涉黑恶案件的被执行财产具有一定的隐秘性特点,很难从社会面收集到“黑财”线索,线索来源少,仍需加强各部门间的工作协作,共享“黑财”信息。

  (三)扫黑除恶工作专项经费不足。调研中了解到,由于20xx年县财政未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经费困难。特别是对“黑财”执行的案件,它具有被执行人多、异地执行多的特点,异地查封、冻结、拍卖“黑财”工作等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经费不足,工作难于开展。

  四、意见建议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浓厚宣传氛围。自治县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宣传资料以及新闻网络媒体对案件的宣传报道,以案说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广大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线索,使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

  (二)建立健全部门配合机制,强化打击力度。一是加强“扫黑除恶”的线索摸排工作力度深挖彻查“案中案”、“保护伞”等问题,提高“伞网清除”工作成效。二是进一步完善健全“扫黑除恶”专项工作联合机制和部门联席制度,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通过会商制度,形成统一意见,统一办案标准。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共享“黑财”信息,加大对“黑财”的查扣、查办力度,确保打击实效。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针对自治县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经费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自治县人民法院领导要主动与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沟通汇报,力争把扫黑除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调整预算,确保全县“扫黑除恶”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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