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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一路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立党办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从讲政治的高度,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类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全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各类突发性事件,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疏导工作。处置工作应做到反应迅速、协调有力,努力把突发性事件对社会政治稳定和平安建设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适用范围

  (一)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由民间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械斗等突发事件。

  (二)社会上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包括传染性疾病、疫情、集体食物中毒等影响正常工作的突发性事件。

  (三)单位内部发生的失火、失盗、失泄密及重大交通事故等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三、处置程序

  (一)及时请示报告,研究处置措施。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应迅速向上级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报告社情民意、收集提供信息,为党委政府确定处置突发性事件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要根据事件的成因、现状、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以及参与人员的身份和行为,区分性质,从实际出发,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快速、准确地研究确定处置措施和行动方案。

  (二)迅速调动队伍,做到快速反应。乡镇司法所应将调委会、法律服务所和“148”小分队负责人、工作人员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作详细登记,以备处置突发事件时迅速通知人员到位,及时展开工作。

  (三)明确责任,各司其责。要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任务,自觉服从指挥,完成好处置任务。司法所、调委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148”应急小分队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协调配合,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做好教育、疏导、化解工作。

  (四)掌握处置进度,督促措施落实。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单位应加大对处置进度的掌握了解,时刻保持与指挥部的通讯联络,及时汇报事件进展;要根据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应急措施;要及时请示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部门,并坚决按照决策意见进行处置。

  (五)吸取教训,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各类突发性事件平息后,要尽快分析、研究事件起因、发生、发展、结束的全过程,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失误,吸取教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出整改或预防方案,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四、处置原则

  (一)依靠党委政府、主动处置原则。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做好处置工作。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

  (二)区分性质、区别对待原则。要针对不同性质的突发性事件,采取不同的对策和措施。对群体性矛盾纠纷突发性事件,应本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原则。处置突发性事件要快速决策,周密部署,落实措施,控制局面,以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平息事态,把突发性事件的影响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厉行法治、依法处置原则。要增强法制观念,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的要求处置好突发性事件。对民间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要配合采取普法先行、教育转化工作,做好说服疏导和宣传教育工作,调处纠纷时应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调处公平、公正,防止激化矛盾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县局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苏鹏华局长任组长,庄立平、黄火景副局长任副组长,人秘股、基层股、宣传教育股、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乡镇要建立以司法所为中心,联合调委会、法律服务所,“148”组成应急小分队。

  (二)完善各专项应急预案。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性质的各种突发性事件,分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和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不断完善预案,确保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能准确快速有效地处置,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扩大。

  (三)建立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转变工作作风,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化领导抓安全稳定责任制,层层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统筹协调、应急指挥的能力。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措施有力。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主要责任领导接到报告无故未赶赴第一线处理或故意拖延赶赴现场,导致延误处置或造成事态扩大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严格按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发生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情况,并做好续报工作,严防迟报、漏报、瞒报、不报,确保有关领导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作出决策。

  (五)严肃处置纪律。要把处置突发性事件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集中力量,搞好后勤保障。参战人员要服从指挥、服从命令,严肃纪律,对不服从指挥,贻误战机或撤离职守,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积极、稳妥、快速地处置社会突发事件,充分发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职能作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市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与应急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依法处置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然发生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一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二、组织指挥及职责任务

      (一)应急指挥中心。市司法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由局长任总指挥,班子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具体人员安排附后)。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和协调。

      其主要职责是: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岳阳市司法局报告有关情况,组织事件信息的发布;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慰问安抚;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应急办公室。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公室”),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任主任。应急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开展日常活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日常信息监测、采集、汇总、分析、判断,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提出预警及预案启动的建议;

      2.起草相关文件;

  3.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别向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报情况,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应急工作;

      5.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6.跟踪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7.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及预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开展信息的监测及预测工作,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危机、情报及时处理,做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

      (二)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各救援小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由局应急指挥办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一经发生突发事件,应实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向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的简要过程、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同时,随着事态的发展做好续报工作。因瞒报、少报、漏报、迟报而导致处置工作被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局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汇报。

      (二)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尽量取得当地乡(镇)政府、派出所等机构的支援。局应急指挥中心视情况,讨论决定后派员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程度启动达市司法局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按照市政府规定启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局应急指挥中心紧急议定应急工作具体方案,根据情况将行动指令下达到各行动小组,各行动小组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履行职责,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现场稳定,必要时请示上级启动更高一级的响应程序。

      (四)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局应急处置队伍无法控制和消除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由局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政府意见后作出扩大应急的决定及行动。

      (五)终止应急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局应急指挥中心下达指令,应急处置队伍按照指令撤离现场,恢复常态管理。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及对有关人员的奖惩等。

      (二)保险

      局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人员保险投保和受灾人员保险索赔工作。

      (三)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突发事件结束后,由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起草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向岳阳市司法局、市委、市政府等上报有关情况。

      六、应急保障

      (一)值班制度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单位应每天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应确保随时在岗、通讯畅通等。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局政工人事股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队伍的组织、动员及应急活动的考核、奖励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应急信息汇总和车辆调配工作,局所属车辆均为救援和抢险车辆,突发事件发生后,全部车辆听从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局办公室调遣。

     3.物资及资金保障。由局办公室、基层股负责协助局长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调用等工作。

     4.医疗保障。由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药品的采购、储备、医护人员的协调等。

     5.法制宣传保障。由普法办负责在应急过程中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联络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6.纪检监察保障。由督查室负责组织应急过程中对遵纪守法情况、预案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

      7.治安保障。由基层股组织开展应急过程中的秩序的维护等工作。

      (三)应急队伍培训

      局办公室应在局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应急工作的管理培训、操作培训、演练培训等,并将此工作纳入队伍培训计划,与年终目标同计划、同考核,使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确保应急队伍达到工作需要标准。

      (四)日常演练

      局办公室应组织应急队伍观看、进行日常演练,并根据需要开展跨系统、跨地区的工作交流。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局政工人事股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干部职工的实际表现,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报局应急指挥中心议定后实施。

      (二)处罚

  局政工人事股和局纪检组长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处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二)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三)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请示、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四)与区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事宜。

  (五)指挥调度区司法局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别为: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二、预案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工作职能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置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

  三、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一般性民间纠纷;因意外伤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引发的民间纠纷;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5人以上聚众滋事、持凶器或危险品伤人等群体性纠纷。

  (二)机构职责

  区司法局成立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全区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的工作协调、人员调配、信息传递等。组长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各街道相应成立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处置本区域内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

  (三)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工作职能和分工,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2、区分性质,相应施策。及时分析民间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及纠纷性质,预测研判发展趋势,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3、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行动准确,果断采取措施,把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涉及全区性民间矛盾纠纷,由区司法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涉及跨街道的矛盾纠纷,由街道之间联合处置;各街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确有困难时,要及时报告区司法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便组织协调增援。

  (四)处置措施

  1、一般性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解人员介入,调查了解纠纷情况,摸清是非原由。

  (2)依据纠纷具体情况,及时组织当事人展开调解,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家人、亲友、单位领导和同事等共同做疏导工作。

  (3)调解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做好回访,及时制作卷宗归档。

  (4)如矛盾纠纷调解不成或进一步激化扩大,超出本级调解组织能力之外,及时报告上一级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请求协助处理。

  2、可能引发民间纠纷的突发事件,如意外伤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解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稳控工作,及时组织展开救助和防护工作,控制好现场事态发展。

  (2)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研判纠纷的性质,分析事态发展趋势,确定责任主体,做好归口分流化解工作,保持信息畅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3)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和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分清是非责任,平息事件争端,力促理性解决问题。

  (4)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无法调和的纠纷,在做好稳控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3、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5人以上聚众滋事、持凶器或危险品伤人等群体性纠纷的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闻讯后,主要领导要亲自到场组织,及时联系和协调有关部门控制现场,并做好跟进稳控工作。

  (2)对已出现局势激化的纠纷情况,在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司法局汇报的同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3)在矛盾纠纷处置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借以摄像、录音等设备对事发现场重要证据进行采集,对当事人、证人作好调查笔录。

  (4)要运用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联合调解。如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果断处置。

  四、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下落不明、参与群体性事件、行凶犯罪、非正常死亡、收监押送发生事故等突发事件。

  (二)机构职责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区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刑庭、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

  (三)处置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进行。

  2、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措施果断,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区稳定。

  3、各司其职原则。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按各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4、协同应对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应急有序、处置有效。

  (四)处置措施

  1、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处置

  (1)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超过一周,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上门走访要求其亲属协助查找,同时与公安派出所联系请求协助查找。

  (2)区司法局制作协查公函送交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指定相关派出所协助查找。

  (3)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与区检察院监所科、原审法院刑庭联系,通报情况、请求协助。

  (4)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区司法局应当向原审法院提请收监。

  (5)收到法院同意收监的裁定后,区司法局制作协助抓捕的公函送交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指定相关派出所协助抓捕。

  2、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

  (2)司法所应当迅速查明相关情况,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

  (3)区司法局根据情况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的处理。

  3、社区服刑人员行凶犯罪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行凶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区司法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

  (2)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报告。

  (3)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保持联系,跟踪案件的进展,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自杀、他杀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配合公安派出所处置。

  (2)司法所应当协助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村),做好死者亲属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3)区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检察院监所科。

  5、收监押送发生事故的处置

  (1)在收监押送中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区政法委领导、市司法局矫正处处长、区司法局局长、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

  (2)立即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各部门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相应工作。

  五、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是指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参与群体性事件、行凶犯罪、非正常死亡等突发事件。

  (二)机构职责

  成立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区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区司法局分管安置帮教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

  (三)处置原则

  1、属地为主原则。对发生在各街道的刑释解教人员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司法所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区司法局。对发生在相邻街道的突发事件,在区司法局的统一指挥下,坚持条块结合,由先发现或得到消息的司法所首先控制现场,第一时间报告区司法局,区司法局通知事发地所在街道司法所赶赴现场负责处理,相邻街道司法所积极配合,协助处置。

  2、先接报先处置原则。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突发事件,先接到报告的单位为“第一处置人”,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四)处置措施

  1、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找。

  (2)组织查找未果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并通知公安派出所要求协助查找、追逃或监控。司法所及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全程配合,协助开展工作,并将具体工作过程记录在案。

  (3)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司法所报告后,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督促、指导司法所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2、刑释解教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有关人员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正在参与群体性事件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协调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

  (2)司法所应立即前往事件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疏导,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并进行重点监控,防止矛盾激化或事态恶化,同时,向区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事态发生的情况。

  (3)区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司法所的报告后,迅速组织部门力量前往事发现场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同时,向区政府、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刑释解教人员有行凶犯罪苗头或迹象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或接到公安派出所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行凶犯罪苗头或迹象,应及时组织协调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并立即组织调查,及时开展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等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和矛盾激化,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

  (2)区司法局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指导、督促司法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突发事件的种类、涉及人员情况、事态发展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记录在案,同时,向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4、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有关人员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自杀、他杀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情况后,应立即向“110”和公安派出所报警,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司法局报告,并及时通知协调公安派出所进行紧急处置。

  (2)司法所应第一时间前往事件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的情况。

  (3)区司法局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要将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情况、事态发展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记录在案,同时向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六、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区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相关单位及局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起草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向市司法局、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等上报有关情况。局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违反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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