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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一: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村)”工作,有效遏制毒**问题的蔓延趋势,净化社会面,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现结合我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禁毒法》为依据,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实际情况的工作模式,建立适应禁毒形势的工作队伍、工作制度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总结出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新的戒毒康复措施,为构筑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机构

  1、乡成立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由曹启凑书记任组长,谢作余副书记任副组长。组长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全面工作,副组长负责营前乡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具体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由综治办、组织办、民政办、财政办、禁毒办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崇锭同志兼任。

  三、工作职责

  1、禁毒办具体组织协调社区(村)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村)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的培训制度、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药物维护治疗制度、执行地点变更制度,戒毒人员的定期报告制度等;建立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并指定相关基层社区村委会,根据戒毒人员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村)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村) 戒毒措施,指导成立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机构,与各社区居委会签订禁毒责任状;同时制定社区(村)戒毒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村)戒毒监护小组。组织开展定期告诫和定期戒毒效果评估,对连续三年戒断毒瘾的吸毒(康复)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要及时掌握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注意发现工作典型,并向上级提出好的工作建议。

  2、乡党政办、财政所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社区(村)戒毒(康复)所措施需要相应的物力和财力保障,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社区村委会场所、人、财、物等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同时引导建立戒毒专业服务和禁毒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3、乡司法办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村)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4、乡民政办负责将社区(村)戒毒(康复)纳入社区(村)建设和社区(村)管理,将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5、乡禁毒办要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对社区(村)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6、营前卫生院要做好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的医疗服务,确保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落到实处。

  7、乡教育组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开设毒**预防教育法制课,提高学生防、禁毒的自觉意识。

  8、各村(居)委会要主动在乡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落实社区(村)戒毒(康复)的各项工作,在社区(村)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并配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会要根据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戒毒(康复)工作,乡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将给予重点保障,乡其他村也要陆续开展村戒毒(康复)工作。

  四、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期限及有关要求

  (一)适用对象。

  根据国家颁布施行《禁毒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三十二条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的,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具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2、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固定住所或在校学生,具备帮教条件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5、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查获吸毒的;

  6、六十周岁以上的;

  7、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8、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期限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三)要求

  1、被责令接受社区(村)康复人员应当接到公安机关《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书》后15天之内到社区(村)康复执行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村)康复。

  2、社区(村)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3、社区(村)康复人员的康复期限已满,经连续检测和社区(村)康复机构组织评估,确认未复吸毒**的,由原社区(村)康复决定机关批准,予以解除,并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

  六、工作任务

  (一)建立社区(村)戒毒(康复)专职工作队伍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体系。

  (二)明确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职责。

  (三)建立社区(村)戒毒(康复)的规章制度

  (四)解决社区(村)戒毒(康复)的经费保障问题,保证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二:

  为全面开展全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会议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广泛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扶持、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街道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毒**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减少毒**社会危害。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现如下具体工作目标:

  一是对辖区所有的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一律纳入管控,对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全部纳入社区戒毒(康复)。

  二是吸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新滋生吸毒人员逐年下降30%以上。

  三是吸毒人员得到有效管控,根据吸毒人员的不同风险类别,实施不同等级管控,特别针对个人极端、高风险吸毒人员,重点防控,防止实施社会危害。

  四是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达到70%以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年内复吸率控制在30%以下。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试点阶段(2016年4月上旬)。街道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方案,对辖区实有吸毒人员进行全面核对梳理,建立台账,如期完成水店和雷南两个重点社区的试点示范点建设工作。

  (二)全面铺开阶段(2016年4月10日至4月30日)。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全街道其余六个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全街道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一律纳入有效管控。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全街道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强化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我街道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新路子。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管理机构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是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

  1.街道层面:街道成立由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黄光腾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工委副书记邓广杰、新城派出所所长卓堪龙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禁毒办主任王勇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海姣同志为专职干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2.社区层面:各社区治保主任为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联络员,配合街道做好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严格创建标准

  街道必须严格按照“七有”(即: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专职社工、有宣传橱窗、有管理制度、有责任制度、有工作效果)标准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1.有办公场所。街道设立禁毒办公室,按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学习活动室、谈心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资料(档案)室、图书阅览室、尿检室等功能安排场所。社区办公场所要有专门的禁毒工作站及管理制度上墙。街道按雷州市标识标牌为“雷州市新城街道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配备文件柜、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

  2.有工作经费。除市区政府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员招聘及办公设施经费外,街道要保障宣传教育、咨询培训、谈心帮教、必接必送等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帮教、管控力量;公安机关要保障吸毒人员的尿检材料费用。

  3.有专职社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通过聘用社工、内部调配等方式,2016年5月底前至少按照辖区实有吸毒人员60:1的比例配备有一定社会经验及沟通协调能力的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然后逐步实现30:1的比例配齐禁毒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辖区吸毒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中辖区有女性吸毒人员的,必须配备女性禁毒专职工作人员。

  4.有宣传橱窗。办公场所设有固定的、统一制作的禁毒宣传橱窗,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禁毒知识。

  5.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吸毒人员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出所衔接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尿检制度以及社工管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程序等管理制度,并将所有制度按规定制作上墙。

  6.有责任制度。建立和健全社区戒毒(康复)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并按规定制作上墙。

  7.有工作效果。吸毒人员得到有效管控,户籍地吸毒人员全部建档,并逐一落实管控力量、措施,不出现因失控漏管导致吸毒人员发生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达到70%以上,新滋生吸毒人数与去年相比下降30%以上。

  (三)明确法定职责

  街道各有关部门和社区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议事议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个环节有序衔接、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共同努力建立集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等“六位一体”功能的社区戒毒(康复)服务中心。

  1.街道职责:一是组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聘用禁毒专职社工,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人、物、财力保障;二是牵头组织落实辖区吸毒人员管控措施;三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筑牢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及吸毒人员管控工作的群众基础;四是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及吸毒人员管控工作;五是要立足社区,运用集中或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积极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寻找就业机会,解决生活困难。

  2.新城派出所职责:一是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登记,网上动态管控数据维护;二是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三是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四是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五是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阿pian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3.新城卫生中心职责:要充分利用戒毒医疗资源,支持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治疗和身心康复。

  4.社会事务办职责: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各项有关低保、生活救助等政策。

  5.中心小学职责:做好学校禁毒预防教育工作,提高学生识毒、防毒和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职责:要把社区戒毒(康复)等吸毒人员纳入就业培训工作规划,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7、工会组织职责:要结合开展“职工拒绝毒**‘零计划’行动”,加强对吸毒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帮扶救助。

  8.共青团组织职责:要加强青年禁毒志愿服务项目建设,依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开展志愿活动。

  9.妇联组织职责:要依托社区妇女之家、妇女维权站,结合“平安家庭”、“无毒家庭”创建工作,做好吸毒人员家庭的关怀教育。

  五、管控工作程序

  (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管控

  1.社区戒毒对象: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

  2.社区康复对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程序

  (1)作出决定:对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由市公安局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的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进行为期三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的社区戒毒(康复)。

  (2)报到接收:根据我市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全市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接收协调工作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专人负责,及时通知执行地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站要立即成立由社区民警、专职社工、治保主任和家属组成“四位一体”的帮教小组,及时派人到强制隔离戒毒所将离所的吸毒人员接回社区戒毒(康复)。

  (3)签订协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或工作站及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明确社区戒毒(康复)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4)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对每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对应一个帮教小组,根据每个吸毒人员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教措施与计划,建立详实的资料台帐,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恢复其正常的心理和社会生活能力,力争早日回归社会。

  ①生理脱毒:对尚未生理脱毒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同意,可以到指定的戒毒机构(门诊)进行脱瘾或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②定期尿检: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按照协议规定,定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尿样现场检测,检测结果载入个人档案并及时录入动态管控系统。3年内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现场尿样检测次数不少于22次(第一年每月1次,第二年每2个月1次,第三年每3个月1次)、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现场尿样检测次数不少于12次(第一年每2个月1次,第二年每3个月1次,第三年每6个月1次)。

  ③谈心谈话:工作站的社工至少每月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谈心谈话1次,并将每次谈话情况形成记录。

  ④报告评估: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每月至少向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工作站报告戒毒情况1次;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工作站每季度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1次小结,每半年进行1次综合评估。

  (5)程序中止: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工作站向辖区公安派出所书面报告,由派出所报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工作站在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终止本次社区戒毒(康复)。

  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报到的;

  ②拒不报告戒毒、康复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③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的;

  ④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3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累计超过30天的;

  ⑤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的。

  (6)期满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戒毒、康复期满,由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工作站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批准后,予以解除。

  (二)其他社会面上吸毒人员的管控

  街道在全面摸排掌握底数的基础上,要对辖区吸毒人员按照高、中、低风险三个等级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加强登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

  1.高风险吸毒人员。一是有暴力犯罪、肇事肇祸前科的;二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三是已有2次或2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经历的;四是被查处有“毒驾”被查处前科记录的;五是其他社会危害性大,需要纳入高风险类管控的。对高风险类人员,要逐一指定社区民警、专职社工、治保主任和家属组成“四位一体”的管控小组,全方位落实管控,密切掌握其活动动向,一旦发现复吸,立即予以收戒收治,发现有精神病症状或有肇事肇祸行为苗头的,要进行跟踪管控,并督促和协助其亲属落实治疗看护措施。对拒绝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人员,要开展追查工作,收集固定相关脱失证明材料,并及时上传至“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落实查找和依法处置等措施。除脱失以外的高风险类人员,每周至少1次走访调查,每月至少1次风险评估,每季至少1次突击尿检。

  2.中风险吸毒人员。一是末次吸毒被查获时间不满3年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不满3年的;二是自愿戒毒结束不满3年的;三是高风险类人员落实相应管控措施1年以上,经评估风险减轻,类别可以下调的;四是其他社会危害性一般,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对中风险吸毒人员,要逐一落实社工、村居联络员掌握其日常情况,开展动态监管。每季度至少1次走访调查,每年至少1次尿样抽检,每两年至少1次风险评估。

  3.低风险吸毒人员。3年以上未复吸的吸毒人员。低风险类人员为关注对象,主要由社工、村居联络员做好信息跟踪和动态监管,了解其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每半年进行1次走访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社区及街道禁毒办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必须承担起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职责确立目标任务,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放在禁毒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工作高效开展。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街道禁毒办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全街道工作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形成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综合治理格局和强大合力。

  (三)抓好典型,总结经验

  各单位认真总结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挥经验优势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体制,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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