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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在这诸多方面中,弄清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切入点、首要任务,是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的前提,是职业卫生工作永恒的主题。这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它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重要因素;是用人单位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直接依据;是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的依据;是开展健康监护工作的针对性依据;是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先决条件;是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依据;是提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依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等。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但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项目不如实,或根本未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因有:其一,不知道要申报;其二,不懂得申报,由于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大多为非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相对缺乏,不明白哪些是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申报;其三,故意隐瞒不报,个别用人单位对申报工作认识不足,认为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可以逃避监督;其四,已申报的绝大多数是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引下被动式申报;其五,要如实申报离不开监测结果或化学品中文说明书,但这方面企业又常常不能提供。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根据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开业,依法不需要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但《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已有五个年头了,以用人单位按每年约20%的比例变迁计算,会有不少的新建设项目,按理来说这些新建设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事实上,这几年来我区仅有3个用人单位提交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用人单位一个也没有,这种现象在罗湖区存在,我市其它区情况也大致相同,可以说是深圳地区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缺乏有关部门配合,仅靠卫生部门一已之力捉襟见肘。当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一个新企业没有依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时,该企业往往已经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合法生产经营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法律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较大的权力,但操作起来形同虚设。经贸部门引进外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均未将卫生部门的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由于没有其他约束机制,导致审查工作难于落实;其二,技术服务能力未能满足评价工作需求。目前,我市只有2家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的评价资质(乙级),据了解,按照目前的技术力量,我市2家评价机构每年最多可完成50个项目的评价任务。以宝安为例,每年有500家以上的新办企业,如果全部要求进行评价,显然缺乏技术支持,而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周期长(一般要4到6个月甚至更长),企业难于接受在全部办完合法手续后再开业。其三,面对较高的评价费用(单项评价费用至少都要4万元以上),企业常常望而却步。其四,用人单位不知道,即使有的知道也不想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五,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

(三)日常监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根据这一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其制度的内容为实施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建立一套完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目前罗湖辖区工业区内有七百多间用人单位,绝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据了解仅有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系统,且不是每天进行监测。因此可见,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监测中获取职业病危害因素也不现实,此外,此条款虽然规定了违法事实,但未规定罚则,留给了用人单位“自由发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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