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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年关将至,进城务工人员辛辛苦苦工作一年,有的到头来却拿不到一分钱工资,有的甚至一拖就是几年。记者5日采访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时获悉,除了一些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外,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主要有不签劳动合同、层层转包、举报不及时等。

  近日,江西省劳动部门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本报以案说法教你讨薪维权。

  即日起,本报将联合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以及本报公益律师开展农民工年终讨薪维权活动。如果你身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可以就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致电本报维权热线0791-6847315反映,对于劳资纠纷,也可致电本报公益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在劳动部门的介入下,农民工顺利拿到工钱

  案例1

  欠薪单位:江西省美佛儿学校教学楼工程项目承包人孔辉高

  讨薪人员: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农民工梅林生等3人□欠薪原因:层层转包

  事件

  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农民工梅林生、黄友生、何木喜三人联名到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反映江西省美佛儿学校教学楼工程项目承包人孔辉高采取七除八扣手段不予结算工资,拖欠克扣他们的血汗钱。

  劳动监察支队调查发现,工程由江西美佛儿学校投资兴建,项目由承包人孔辉高挂靠临川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孔辉高将该工程以清工的形式分包给梅林生、黄友生、何木喜,施工单位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清工分包合同主体双方为自然人,目前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纠纷为由与清包工未结算,但欠清包工的钱是事实,清包工手下几十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近十万元也是事实。

  对拖欠工资问题,项目承包人孔辉高提出,清包工未按劳务合同履行义务,存在延误工期,工程质量需返工问题,扣除清包工工资是合同约定的,项目部不是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清包工不结账,拖欠工资的责任不是他们。

  结果

  抚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最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委托建筑造价事务所对清包工所完成工程量进行工资支付情况审计,同时责令临川第五建筑公司依据工资审计结果限期支付工资,在规定的时间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与农民工结清工资。

  解读

  劳动监察部门认定,施工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同时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劳务不得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单位经理部与投诉人签订的包工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对工资数额可通过工资审计确定。根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上述查处。本案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是事实,用人单位应负清偿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例2

  欠薪单位:南昌市水产品综合交易批发市场项目部

  讨薪人员:车文山等28名农民工□欠薪原因:包工头携款逃匿

  事件

  2006年10月19日,车文山等28名农民工到南昌市劳动监察处投诉,反映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分公司南昌市水产品综合交易批发市场项目部拖欠他们的工资4.6万元。

  调查发现,投诉人员为该项目泥工班施工人员,由于泥工班“包工头”王军民在工程结束后不知去向,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结算。

  南昌市劳动监察处首先督促该项目经理与农民工结算工资,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没有结果。于是南昌市劳动监察处督促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江西省第二建筑公司尽快清欠工资,但该公司对清欠工作极不重视,导致车文山等28名农民工在南昌市劳动监察处办公室滞留一个星期。

  为此,南昌市劳动监察处和该市政府清欠办公室于2006年11月16日研究决定提请省建设厅责成省第二建筑公司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4.6万元,并建议给予江西省第二建筑公司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结果

  2006年11月17日,农民工代表与该项目部经理再次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由项目部先行支付3万元工资款,再把5千元质量保证金提交到劳动部门,等工程结束并结算后支付。

  解读

  根据2005年出台的《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保障金的划支手续,并及时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及其他职工的工资,同时通知责任单位在启动工资保障金后的30日内补交已经支付的工资保障金。对拒不补交的单位,将记录其不良信用档案,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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