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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G10-200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upervision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HighwayEngineering
2006-11-02发布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40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编制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建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电话010-65292708),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公路 规范 发布 公告
交通部办公厅
2006年11月7日印发

前言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证工程质量,培育和规范监理市场,推动公路建设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公路建设形势,按照交通部《关于下达2001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36号)和《关于下达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220号)要求,并结合十余年来公路施工监理实践,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工作,对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150余个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调研,增加了环保、安全等内容,并在人员及结构、监理定位等方面均有调整和补充。
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完善意见,及时告知主编单位(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以便再次修订时研用。
主编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参编单位: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华宁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北京兴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编写人员:成平 彭思义 马文翰 熊广忠 李学林 陈尚和
顾新民 田丽萍 孙波 丁彦昕 李洪斌

编审人员:李景和 李明华 陈立群 翟三扣 周绪利

1总则
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一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
3一般规定
3.0.1监理机构设置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3.0.2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情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适当增加。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
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
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1一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
3.0.3职责划分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3.0.4
总监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5.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3.0.5驻地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3.0.6监理阶段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准备工作
4.1.1配备试验室设备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4.1.2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有关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4.1.3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4.1.4编制监理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
4.1.5编制监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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